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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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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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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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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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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
】 第二十七条 !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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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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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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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经营?场所证明《。;
! (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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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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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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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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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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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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