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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   —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 ,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 ,   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 —。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 《  :。      — (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   ?    《(五)经营场所【证,明;  !  :  :   (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