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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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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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
?。 :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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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
《
,。。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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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 — (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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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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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经营场所证—明;
! , —(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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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
?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 :。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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