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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    — 第二十五条 【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  ?。  :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     —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  《 ,。。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      —  (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 :       】  (五《)经营场所证—明;  ! ,      —(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 ?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  ?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  :。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