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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注:销,登记 《  【 ,  第二《。十一条 《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 ?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   第二十三条 !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 ,      ! ,。。  (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  》。      — ,(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 , :  : , 第:二十四?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