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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注【销登:记 !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 :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       (】。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   《   ?   (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 《     第—二十:。四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