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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登记 — ?  《   第五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 ?       【 (:一)名称; !  ?      — (二?),主要经营场》所; 】  :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 ?   ?      (【四)经营范围; 】 》     》   (五)合伙】企业类型《; :   【  :。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    【 第七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     第八【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     第九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    【 第十条  —合伙企业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  :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     》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     !    (四—),合伙协议; 】。     【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 , 《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     第】十三条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 :  《   第十四条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 《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     第十六!条 :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 ?   《。 ,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