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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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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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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 ? ?。(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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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主要经营场【所;
! 《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
?
】 (四)《经营范围;
】
! (?五):合伙企业《类型;?
】。 《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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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
—。 第七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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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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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
】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
第】十条 合伙企业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
?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
— ,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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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伙:协议;
】
, 【。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
》 , ? ,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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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 , 第十四条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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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 :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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