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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设立登!记 ? —    第五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      —(一)名称; !       !  (二)主要【经营场?所;: ?  《      —。。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       !。  (四)经营【范围; 《  —       (】五)合伙《企业类型;》  【。 ,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   》。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     第!七条: ,。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 , 《    第八—。条 : 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  》   ?第九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   【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    !  第十条 — 合伙企业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   ?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      【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 , ,  :  : ,    《(四)?合,。伙,协议; 》   —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 ,  》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    《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  —   第《十三条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   第十》四条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 》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