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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登记 【。 , ,。。    【。 第五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      —  (一)名称【; 【   ?  :   (二)—主要经营场》所; 】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     】    《(四)经营范—围; 》  《   ?    (五)【合伙企业类型; 】  —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    —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  —  : 第七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    《 ,第八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    【 第九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     第十】条  合伙企业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    《   (四)合伙】协议:; :  —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  《。     》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    — 第十三条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 :     【第十四?条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     第十【六条 ?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   ?  第十七条 【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