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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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
? 【 (:一)名称;
!
? — (二?),主要经营场》所;
】 :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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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经营范围;
】
》 》 (五)合伙】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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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
【 第七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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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
第九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
【 第十条 —合伙企业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 :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 》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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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伙协议;
】。
【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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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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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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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
《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
第十六!条 :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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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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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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