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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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
? —(一)名称》;
—
, 】(二)主要经营场】所,;
】 ? , ,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 《 ?(四)经营范围;】
》
》 (五)合】伙企业类型;
】
【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
《
?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
《 第七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
? 第八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 第九?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
,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 ,
:
— 第十《条 合《伙企业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
《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 :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
? ?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 【。(四:。)合伙协议;
】
!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
—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 ,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
《
第十【三条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
《。 ,第十四?条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
【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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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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