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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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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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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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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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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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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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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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