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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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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
《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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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
, ,。 :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 ?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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