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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  》。。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