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建标库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及安全生产重点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定期目标控制和考核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下列单位列为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实行重点监督管理。

        (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者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其他应当重点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名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布和调整。

    第四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和领域内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登记和监控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

    第四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随时有可能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停止人员密集的活动,并在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内发布安全警示。

    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或者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治理。

    第四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对旅游设施、设备和旅游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旅游设施、设备和旅游项目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省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旅游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接受旅游者的安全咨询,及时向公众披露旅游安全和预警信息。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及时更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设备、技术专家等信息数据库,储备和及时更新应急救援物资,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五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安排必要的工伤预防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参保单位的事故预防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十三条  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发生的较大事故由当地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其他市、县、自治县发生的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一般事故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组或者授权、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制度。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定期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公开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预付医疗费用。

    第五十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死亡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90日内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赔偿金视同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金。保险赔偿金低于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金的,不足部分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一次性支付。

    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派遣单位承担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金的,用工单位在支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金后可以根据协议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