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
【。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
!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 《 ?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
【 《 (三)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
? 》 (四)具—。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 【。(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 ? (六—)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
《。
— :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
】 (八)【应急管理制度;
!
》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
?
! (十)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
— 》 (十一)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
】 (十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
,
》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 ,。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 》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和监督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开—展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 (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
— (六】)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计划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记载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
》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
》
? (!一):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
— ? (二)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
,
! (三)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
》
!(四)对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 安?全生产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危险【作业:场所:和接触危险》物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的安全生产【培训
?
》 :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应当:。支,付培训费用和—培训期间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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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
】 (?一)矿山和尾矿库及!其配套建设项—。目;
《
—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和使用危险物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
《
《 ? (三)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桥?梁,、,中长隧道、港—口、民用航空、【铁路、燃油》燃气:长输管道、火力【发电:、城市供气、大【口,径长距离顶管工【程等安全风险—较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 《(四)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其他:项目
?
—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预评价》或者经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准:予项目施工许可
!
?。
第十八条! ,。 下列建《设项目在验收或【者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
》 ,。 ? ? (一)《。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
】
— (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
?
】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其【他项目
》
?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验收评价或者经安!全验收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者准予投入使用
】
:
》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应当每】三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
》。 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
,
?。 》 (一)登记—建档对其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 《 (二)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
,
》 (》三)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
?
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
【。第二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确保处于正常状】态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
》 重要安全设备的】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检测报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规】定各类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具体时—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说明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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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法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整修】或更:换变形、破损或变色!的安全警示标—志,。
?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职业!健康防护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
【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检测和评价—报告: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
《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拆》除和高?空,、深基坑、隧道、临!边等危险作业应当制!订安全技术方案【。和,应急措施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 从业人《员进入可能造—成,窒息、中《。毒的洞?室、:井坑、管《道、容?器,。和船舱等《场所进行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前进行检!测,采取通风、排气【。、防护、《专人监护等》安全措施
》。
!第二十五条 【因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气象条件危—及,作业安全的应—当停止?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 , 作业环境温】度超:过三十七摄氏度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
— 第:二,十六条 《 矿:山开采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
,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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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旅游景区(【点)、会(》礼)堂、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公园、!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市—)场、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经营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
! (一)《配备能够《正常使用的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和其他消《防设施;
》。
?
! (二)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
? ? (三)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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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保场所实际】。人数不超过》核,定的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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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举办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大型活动】的承办者事》先,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
—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维护现!场秩序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等建筑》物、: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
》 : 为大型活》动提:供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对?其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保障设施、设—备安全正常使用
!
》 , :第二十九条 游泳!池、海滨游泳场等游!泳,。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
! (?一)配备相》应的合格救生人【员和救生设备—、,器材;
【
— (二)设有!。。能通观全《场,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
! (三)海—。滨游泳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区】域和危险区域标志
!。
《
: ?在因台风、》暴雨、赤潮等恶【劣天气或海水受污】染等原因《不,适,宜游泳的情况—下海滨游泳场—应当公告禁止游泳并!进行巡逻《制止旅游者下—水,
》
第三【十条 旅游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法定标准【旅游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前旅游经【营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 登山探【险漂流、冲》浪、潜水、水上【拖曳伞等水中和空】中观光游《乐大型机械游乐等】风,险较大的旅游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经安全评价【或者经安全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业或者运《。营
! , 第三十一》条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路段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游乐项目主要出】入口设置《中外文对照的安全】须知告示《牌
》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旅游》经营单位在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设施、设—备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
《
《 旅游设施、项目的!操作或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操作、管理】人员应当指》导,。游客正确使用游乐】设施及时纠正游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如遇游客发生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救援措施》
:
《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在安排旅游者的游!览活动时旅行社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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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车、船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旅—游车、船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禁止旅游】车船带故障运—行和超速、超载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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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开—展,实,训、实习以及—劳动技能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提供】。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安:全,实践条件《选派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安全监督—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超?出青少年学生认【知能力、身体承受】能力和操控能力的】危险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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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设置地方课程时!应当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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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台《风,、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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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应当符合《安全客?运条:件严禁超载、超速】行驶驾驶《员,和其他负责接送【的人员应当》掌握避险《、逃生、自》救方法并保证所有】学,生安全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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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十五条 在危】险物品生产和储存】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置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客运【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已经设置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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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划定:一定区域禁止升【放孔明灯、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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