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
【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
: 《第十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
,
【 ,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
!。。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 》 (:三)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 (《四):具,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 , (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
,
【 : , :(,六)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
》。 《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
— : (八)应急管】理制度;
!
?。 ? :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
【 (十)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 《 (十?一)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
: 》 (十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 ?第十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
》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和】监督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开展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 —(六)?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计划】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记载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
—
? 第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
! 《 (一)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
?
: ? (二)】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
:
】 (三)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
:
】。 ?。 (四)对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 , 安全生产》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危险作业【场所和?接,触危险物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的安:全生产?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应当支付培训费【用,和培训期间的工资】
》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
【。 , 《。 (:一,)矿山和尾》矿库及其配套—建设项目;
—
《
【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和《使用危险《物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
《 , (—三)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桥梁【、中长?隧道、港《口、民用《航空、铁《路、燃油《燃气长输管道、火】力发:电、城市供气、大口!径长:距,离顶管工程等安全风!险较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 (四—),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其他项》目
:
—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预评价或者经!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准予项目】施,工许:可
:。
】。 第:十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验收【或者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
? 《 (一)》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
】
】 , (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
《
—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其他项】目
—
?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验收评价或者】。经安全验收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者】准予:投入:使用
《
: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应当每?三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 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
【 (【一):登记建档对其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
! (二)【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
】 ,。 (三)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
:
— 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
【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确【保处于正常》状态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 重要安《全设备的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检测报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
《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规定各类》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具:体时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说明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法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整】修或更换变形、【。。破损:或,变色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职:业健康防护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检测和】评价报告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拆除和高空!、深基?坑、隧道《、临边等危》险作:业应当?制订:安全技术方案—和应急措《施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 从业?人员进入《可能造成窒息—、中毒?的洞室、井坑、管道!、,容器和船舱等场所】进行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前进》行检测采《取通:风、排气、防—护、专?人监护等《安全措施
!
? 第?二十:五条 ? 因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气象—条件危及作》业安全的《应当停止《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
作业环!境温度超过三十【七摄氏度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
: , 第二十六条 !矿山开采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 ?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七》条 旅《游景区(点)、会】(,礼)堂、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公园、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市,)场、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经营?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 (一】),。配备能够正常使【用的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和其他《消防:设施;
》
:。
: — (二《)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
,
? , : (三)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
,
— : (四)确保场所实!。际,人数不超过核—定的容量
—
第!二十八条 —举办: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大型活动的承【办者事先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
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维护现场秩序【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等建【。筑物、?。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
: 为大型—活动提供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对其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保障设施、设备安】全正常使用
!
第二十!九条 游泳—池、:。。海滨游泳《。。场等游泳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
《。
: ? (一)配】备相应的合格救生人!。员和救生设备、器材!;
?
:
】 (二)设—。有能通?观全场?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
《 —。(三)海滨游泳【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区》域和危险区域标志
!
》 ? 在因台风、暴雨】、赤潮等恶劣天气或!海,水受污染等原因【。不,适宜游泳的情况下】海滨游泳场应当公告!禁止游泳并进行巡逻!制止:。旅,游者下水《
?
— 第三十条 — 旅游?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法定标准《。旅游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前旅游经—营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
,
》。 : 登山探险》漂流、冲浪、潜水】、,水上拖曳伞》等水中和空中—观光游乐《大型机械游乐等风险!较大:的旅游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经安全评价或者!。经安全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业或者【运营
【
, , : 第三十一》条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路段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游!乐项目主要出入口】设置中外《文,对,照,的安全须知告示牌】
!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旅游经《营单位在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设施、设》备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
— 旅《游设施、项目的操】作或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操作、管理人员应】当,指导:游客正确使用游乐设!施,。及时纠正游》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如遇游客发生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救:。援,措施
?
】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在安排旅游【者的游览活动时旅行!社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
,。。
》 旅游车、船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旅游车!、船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禁止旅游车船带故】障,运行和超速、超载驾!驶
:
《
,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开展:。实训:、实习以《及劳动技《。能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提供!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安全实践条【件选派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安全监督
!
,。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超出青少年学生认知!能力、身体承受能】力和操控能力的危险!性,劳动
》
《 第三十四条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设置【地方课程时》。应当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内容
【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台风、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
【
》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应当符合《安全客运条件严禁】超载:、超速?行驶驾驶《员和其他负责接送】的人员?。应当:掌握避险、》逃生、自救方法【并保:证所有学生安—全离车
《
【。 第三十五条【 :在危险物品生—产和储存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置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客运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已经设置】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
?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划定一定区域禁【止升放孔明灯—、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