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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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电力设施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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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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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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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理、安全技【术装备购置》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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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管负直—接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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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办理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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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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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工会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有权提出【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作息时间、安!全防护措施、工伤保!险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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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安全?生产:专业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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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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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技《。、,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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