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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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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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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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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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 ,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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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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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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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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