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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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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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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 第十条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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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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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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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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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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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 ,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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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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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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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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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
》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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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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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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