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有金融企业应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财务、法律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公司集中采购活动进行决策管理。国有金融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可列席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会议。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二)确定企业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三)审定采购计划并审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审议对业务活动和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采购事项;
(五)采购活动中涉及的其他重要管理和监督事宜。
第八条 国有金融企业可指定具体业务部门或根据实际设立集中采购日常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集中采购活动。根据集中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国有金融企业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外部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第九条 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第十条 国有金融企业总部可建立或联合建立集中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成员由国有金融企业财务、技术等内部专业人员,以及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外部专家组成。如不具备上述建库条件的企业,应合理使用招标代理机构等外部的评审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一般采购项目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定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由国有金融企业按程序自行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