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建标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支出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集中采购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按现行法律法规实行会员制的金融交易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

    第四条  国有金融企业开展集中采购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体制,切实维护企业和国家整体利益。

    第五条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