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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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 ,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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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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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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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
】 (》一)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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