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
(一)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