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