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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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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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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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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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