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
第七条 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
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第八条 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
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九条 职工董事选举前,公司党委(党组)应征得国资委同意;选举后,选举结果由公司党委(党组)报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