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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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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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