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 第四十三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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