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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著作》权,。 : 》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    (一)作】者;   】 ,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  :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   《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