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著作权
【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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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 (一《)作者;
!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 ?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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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 ,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 ,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
—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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