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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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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 , (一)作者;【
: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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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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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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