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务范围
【
【。 第十—五条 外资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保】险业务
】
,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
? —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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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统《括保单?保险业务
!
第十【六条 同一外【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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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经营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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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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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分入保险
【
— 第十八条 — 外资保险公—司的具体业务范【围、业务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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