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
— 第五—条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 : ,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 第六》条 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第七—条,。。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
,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
!。。中国:保监会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前两款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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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
【 (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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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
《 ? (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
! (五)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
: ? 》。(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
:
【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 第》九条 ?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 (一)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 》 (二)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
《 ? (三)—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报;
【
《 (四!),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 》 (五)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
》 : (六)!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
:
》 》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
】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正式申—。。请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一条 ? 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受?理决定自动失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 (一)!筹,建报:告,;,
【 , 》 (二)拟设公司】的章程;《
,
:
》 —(三:)拟:设公司?的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
,
, ?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 ? (五)对拟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
【 (六)!拟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
— (七)拟【设公司?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
! —(八)拟在》中国境内开》办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说明书;
】
! (九)《拟设公司《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
! : (十)设立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对该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
《 》 (十一)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其!合资经营《合,同;
】 ? (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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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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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第十三】。条 外资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保证金除外【资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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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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