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
: ? 第五条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 第六》条, 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第七条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 ?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
— 中国保监》会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前两款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
【 第八条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
【 ? (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
《 》 (三)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
? , (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
—。 : (五—),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 (】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
? 《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第】九条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 》(一)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 》 ,。 (二)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 —(三)?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报!;
《
【 (》四)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 : , (五)】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
】 (—。六)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
《 第十条 【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正式:。申请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受理决定自动—失,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
: 》。 (《。一)筹建报告—;
! , (二)】拟设公?司的章程;》
《
,
!(三)拟设公司的】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 (五)—对拟:。。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
?
《 , ? , (六?)拟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
? 【(七:)拟设公司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
】 — :(,八)拟在中国境内开!办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说明书;
【
! (九)拟设!公,司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
— (【十,)设立?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对该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
?。 《 (十一【)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其合:资经营合同》;
! (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
?
:。
: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经批准》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第十三条【 :外资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保证:。金除外资《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
【 第十四条 — 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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