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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 :     第五条】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 《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 ?    第六条  !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第七条 》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  :。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 :    — 中国保《监会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前两款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     第八条!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        ! ,(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         !(,。三)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     》   ?。(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   ?      —(五)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     【 ,   (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 ,  :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   第九条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     (一)】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 :   ?     (二)】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 ,        】 (三)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报; !       】  (四)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   【      (【五,)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 ,     —    (六)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    】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 ? ,    第十条【 ,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正式申请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一条— , 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受理决定自》动失: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 》。   ?     (一)】筹建报告; !        ! (二)拟设—公司的?章,程; 》      】   ?(三)拟设公司的】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     ! ,  :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     —    (五)【对拟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    《    (六—)拟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   》  :    《(七)?。拟设公司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 【。         !。(八)拟在中国境内!开办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说明书; !        】 (九)拟》设公司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      【   (十》)设立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对该【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 》      —  :(十一)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其合资【经营合同; 【。。 :        !。 (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 】 : ?  :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经批准》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第十三—条  外资》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保【证金除?。外,。资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 ,  《   第十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