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
:
第十九!条 : 中国保监》会有权?检查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外资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
!
!。外资保险《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
,
? : , 第二十条》。 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下列交易活!动
! (一)!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
《
《 》(二)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
《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与—外资保险公司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
【 : 《。 (一)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
—
,
】 (二)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
《 — (三)在利【益上具有其他相【关联的关《系
—
第二十一!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该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并予—公布
》
,。
: : 第二十二—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分公司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
】 :(,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注《册地;
】
】 (二)变更资本金!;
?
》 》 (三)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
】
: 《 , :(四)调整业—。务范:围;
! , (五)!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处罚【。;
! 》 (六)《发,生重大亏损;
】
【 ? (七)分立、】合并、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 《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三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停】止该分公司开展【新业务
】
》第二十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 ,除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
,
: 《第二十五条 — 本条例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送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的应当提》供,中文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