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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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中国保监》。会有权检查》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外资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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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保险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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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下列交?易活动
》
《 ? , (一)【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
— 【(二)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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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与》外资保险公司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
?。
《 【(一)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
! (】二)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
?
? , , 《 (三)在利益【上具有其他相关【联的关系《
! 第二十一》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该—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并予—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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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分:公司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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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注册地;
】
! (二)变—更资本金;》
,
! (三—)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
【。
:
《 : (》四)调整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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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处罚;
】
】 : , (六)发》生重大亏损;
】。
,
— , : (七)分立【、合:并、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三】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停:止该分公司开—展新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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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
除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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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送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的应当】提供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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