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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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检查】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外资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
】
外资!。。保险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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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下列交易!活动
【
】 (一)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 (二】)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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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与外资保!险公司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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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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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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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利益上具】有其他相关联的关】。系
【 ? 第二十一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该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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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分公司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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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注册地;《。。
! 《 (二)变更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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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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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四)?调整业务范围;
!
》。 【(五)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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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发生:重大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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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分立【、合并?、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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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停止该《分公司开《展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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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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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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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本条例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送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的,。应,。当提供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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