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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 ?    【 ,第四:十七:条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  》   第四》十八:条  反《补贴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     》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 ?。    第四—十九条 《 ,。根据复审结果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  》   第五十条  !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补》贴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  《   第五十一条 ! 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补:贴措施的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