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
【第,。四十七?条 :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
】第四:十八:条 反补贴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
— ?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
?
第四】十九:条 根据复—审结果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 : 第:五,十条 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补贴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
:
:
第五十一!条, 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补贴措施的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