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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 ,    【 第五十《二条  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五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  第五十四—条,  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补贴】措施的行为》。 : , ?    第五十五】条  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补贴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  第五《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与反补贴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    第五—十七:条 : ,商务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 ?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关于【反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