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 建标库

第三章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十八条  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条  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第二十条  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