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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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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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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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 : ,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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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 》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
: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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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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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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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 第二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 ? 第二十七条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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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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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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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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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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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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