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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 :  —。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     》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     !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      !。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     【  :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 :      —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 ,。  ?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  第四《十八条 《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 : ,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 ,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  — ,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五十二条【 ,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  —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  ?      —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 《  :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