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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   —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 ,  》     》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    】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 : ,   ?     》。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 ?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  :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 ,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 , :。   ?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  ?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  :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 , ,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  》 ,。     》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