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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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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
—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
,
》 》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
】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
:
,
? 》。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
?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 :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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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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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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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
?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 :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 , ,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
》 ,。 》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