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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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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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
》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 : ,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
— ? ,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
,。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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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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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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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
》。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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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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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
— —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
—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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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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