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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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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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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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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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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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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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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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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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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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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 , 《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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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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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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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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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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