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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     第】二十一条《 ,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    】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   》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     — ,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