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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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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 : :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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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
【 (四《)患职业病》的;
】 【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五条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
!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 (一)!故意犯罪的;—
— — ,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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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
】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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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 , ,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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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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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
: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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