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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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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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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 (四)!患职业病《的;
《
— 《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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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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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 》(一)故《意犯罪的;
】
!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
《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 ,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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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
《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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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 :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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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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