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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 《     第三!十四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 ?     》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   ?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    】 第三十五条 【 对规章的解释由】法规司参照规章【草案审查程序—。会商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请质—检总局批准后—以总局公告形式【对外公布 !     质检总】局,的规章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     【第三十?六条  规章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法规司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国务院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