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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 》   《  第三十四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 《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 :       】 ,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  :   第三十—。五,条  对规章—。的,解释由法规》司参照规章》草案审查程序会【商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请质检总局批准【后以总局《公告形式对外公【布 ? ,     质】检总局的规章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     第—三十六条 》 规章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法规司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国务院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