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
《
第三!十四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
?
》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 ?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
】 第三十五条 【 对规章的解释由】法规司参照规章【草案审查程序—。会商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请质—检总局批准后—以总局公告形式【对外公布
!
质检总】局,的规章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
【第三十?六条 规章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法规司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国务院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