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
【。 :第三十七《条 根据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规章草案】在立项阶段可—以,进行立法前》评估
】。 , 法规司—可以组织对已发布】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 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
》第,三十八条 规章】的编辑出《版和翻译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规!章的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
》 ? 第:三十九?。条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纤维检验局】按照本规《定完成规章》起草、征求意—见、初步审》查后将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及】有关:材料一并送法规司】由法规司《进行审查办理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及公布事宜
!
,
》。 , 第四十条 国务!院委托质检》总局代拟《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起草、协调工作由!法规司负责
【
,
:
:。 规《章正式发布前—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或者《发布后抄《送有关部门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一条 》规章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需要:共,同执行的应当制定联!合,规章
】 质检总局】为主办部《门的起草《司局在?。规,。章起草阶段应—当,主动协调就》规章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协商!一致具体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
— : 国务院其他部门!为,主办部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
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
,。
? :第四十二条 质检!总局:规章修改《。、废止?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
【。法规司?可以提出规章修改、!废止的建《议
!。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日【”为自然日》
《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五条 《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质检总局于】20:。01年12》月29?日发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