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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 《 根据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规章草案在立项阶!段可以?进行立法前评估 】 》    《法规司可以组织对】。已发布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  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  —  : 第三?十八条  规—章的编辑出版和翻】译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规章的】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 :   《  第三十九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纤维检验局按】照本规定《完,成规章起草、征求】意见、初步》审查:后将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及有关》。材料一并送法规【司由法规司进行审】查办理?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及,公布事宜 》     !第四十条  —国务院委托质检总局!代拟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起草、协—调工作由法》规司负责 【 ,    》 规:章,。正式发布前》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或》者发布后抄送有关】部门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一!条  ?规章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需要共同执行!的应当制定联合规】。章 《 ?    质检总【局,为主办?部门的起草司局【在规章起草阶段应】当主动协《。调就规章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协商一致具体】。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    !。 国务?院其他部门为主【办部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     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 《     第—四十二条  —质检总?局,规章修改、》废,止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    — 法规司可以提出规!章修改、废止的【建,议 》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日,”为:自然日 【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质检总局于20】01年?12月29》日发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