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附 则
》
【 : 第三十七条— 根据《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规章—草案在?立项阶段可》以进行立法前评【估
》
—法规:司可:以组织对《已发布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 : ,。 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
第三】十八:。条 规章的编【辑,出版和翻译》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 规章的》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 第三十九【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纤维—检验局按照本规定】完成规章起草、【征求意见、初—步审查后将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及《有关材料一并—送法规司由法规司】进,。行审查办理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及公布事宜
【。
》。 ?第,四十条 国—。务院委托质检—总局代拟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起草、!协调工?作由法规《司负责
】
, 规》章正式发《布,前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或者发布后抄送!有关部?门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一条《。 规章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需要共】同执行的应当制定联!合规章
】。
, : 质?检总局为主办部门的!起,草司局?在规章?起,草,阶段应当主动—协调就规章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协商一致《具,体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
》
国务院!其他部门为主办【部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 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
,
》 第四十二条 !质检总局《规章修改《、废止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
,
【法规司可以提出规】章修改、废止的建议!
》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日”为】自然日
【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质检总局于200!1年12月29【日发: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