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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  【  : 第三十七条—  根据《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规章—草案在?立项阶段可》以进行立法前评【估 》     —法规:司可:以组织对《已发布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  : ,。 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     第三】十八:。条  规章的编【辑,出版和翻译》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  规章的》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   第三十九【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纤维—检验局按照本规定】完成规章起草、【征求意见、初—步审查后将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及《有关材料一并—送法规司由法规司】进,。行审查办理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及公布事宜 【。  》。   ?第,四十条  国—。务院委托质检—总局代拟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起草、!协调工?作由法规《司负责 】 ,    规》章正式发《布,前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或者发布后抄送!有关部?门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一条《。  规章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需要共】同执行的应当制定联!合规章 】。 ,  :  质?检总局为主办部门的!起,草司局?在规章?起,草,阶段应当主动—协调就规章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协商一致《具,体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 》     国务院!其他部门为主办【部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    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 ,   》  第四十二条  !质检总局《规章修改《、废止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 ,     【法规司可以提出规】章修改、废止的建议! 》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日”为】自然日 【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质检总局于200!1年12月29【日发: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