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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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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根据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规章》草案在立项阶段可】以,进,行立法?前评估?
— 法规司可以!组织对已发布—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 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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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八条 】规章的编辑出版【和,翻,译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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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的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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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纤维检验局按】照本规?。定完成规章起草、】征求意见、初—步审:查后将?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及有:关材料?一并:送法规司由法规【司进行审查办理【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及!公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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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国务【院委托质《检总局代拟》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起草】、协调工作由—。法规司负《。责
】 规章正式【发布前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或者!发布后抄送有关部】门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一条 规章】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需】要共同执行的应【当制定?联合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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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检总局为主办部】门的起草司局在规】章起:草阶段应当主动【协调就规章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协商一?致具体?。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
《
】国务院其他》部门:为主办部《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
《 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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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 质检总局规—章修改、《废止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
】法,规,司可以?提出规章修改、废】止的建议
】
: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日”为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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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质检总《局于:2001年1—2月29日》发,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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