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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  :  :第,二十八?条  质检总局规章!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    【 第:二十九条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法】规司向会议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司局作说明! ?     第】三,十条  法规司【应当:根据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时作出的决定对规章!草,案局务会《审议稿进行》修改后报《请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 :  ?   第三十—一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局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 第三十二条 【。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3】0日后施行 !     第三十!三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要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质检总局】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质检总局官【。方网站或者》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上》。登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质检总局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