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建标库

第五章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八条  质检总局规章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法规司向会议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司局作说明。

    第三十条  法规司应当根据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时作出的决定,对规章草案局务会审议稿进行修改后,报请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局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30日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要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质检总局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质检总局官方网站或者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上登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质检总局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