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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 查 !     第二十条!  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     !    《。(一)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等相抵触】; 》   《    《  (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     】 ,   (《三)条文结构—和法律?用语是否准确—; 【   ?     (—四)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       【(五)?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    第二十【一条  法》规司应?当将规章草案审查】稿发送质检总局各司!局,、省级地方质检【部门:征求意见并》深入基层进行实际调!查研:究,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    》 第二十二》条 : 对重要的规—章草案或者》涉及的主要问题【有意见分歧》的规章草案法规【司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充—分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   《  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应当加《强与起草司局的【沟,。通及时将意见反【馈起草司局起草【司,局修改后应当及时】反馈:法规司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补充 !     规章草案!存在较大争议的法规!司,应当:对不同意见进行【充分协调力》争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把争:。议的实质《要点:及倾向性意》。见上报质检总—局,决,定 —     第—二十四条《 , 规章?草案审查稿》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后法】规司根据《不同审查结果填写】规章:立,法审查意见》单 ? 《    规章草【案审查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法】规司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司局 【       】  (一)立法依据!不足:的; 》   》      (二】)规章起草说—明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不全面?、不明确《。的; 】 , ,      (三】),制定规章条件—、时机不成熟或者没!有制定规章必要的】; 【      —。  (四)》有,关单位对《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重大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 《   《     》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的—。。;, : 《       【 (六)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或:者缺乏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 ?     】 ,   ?(七:。)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     第【二十:五条  规》章草案?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司应当及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应予以!公布:  【   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可以再次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意见:    ! 第:二十六条《  规章发》布后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起草司局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通报评《。议的相关规定进【行通报通报的程【序及内容应当符【合质检总局关于【。通报、评议、咨【询的工作规》则 【  :  起草司局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考虑必要时【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    《 第二十七条  法!规司经认真》研究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与起!草司局充分协商后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局务会》审议稿和对规章【草案的说明经质检总!局,各单位复核》后提请?质检总局局务会议】进行: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