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审! 查 — :  ?  : 第二?十条:  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      —   (一》)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等—相抵触; 【。 ?        (!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      —  (三)条文结构!和法律?。用语:是否准确; —。   【      —(四)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 :     【 ,   (五)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 ?    《 ,第二:十一条  法—规司应当将规章草案!审查稿发送质—检总局各司局、省】级地方质检部—门征求意见并深入基!层进行实《际,调查研究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    【 第二?十二条  对重要的!规章:草案或者涉》及的主?要问:题有:意见分歧的规章草案!法规司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充分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     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应当加《强与起草司局—的沟通及时将意【见,反馈起草司》局起草司局修改【后应当?及时反馈法规司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补充 】    规章草【。案,存在较?。大争:议的:法规司应当对—不同意见进》行充:分协:调力争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把争议的实【质要点及《倾向性意见上—报质:检总局决定 — :     【第,。。二十四条 》 规章草案审查稿】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后法规司根据不同审!查结果填写规章立法!审查意见单》 ?     规章!。草案审查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法规》司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司局 《 : :         !(一:)立法依据不足的】; :     !    (二—)规章起草》说明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不全面、不明确【的; ?   【。      —(三)制定规章条件!、,时机不成熟或者【没,有制定规章必要的】; 《    —     (—四)有关单位对【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重大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 【 ?。       】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的;【    ! ,    (六)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或者缺乏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 《      【。  : (七)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   ?第二十五条 — ,规章草?案,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司应?当及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应【予以公?布 —     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可,以再次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意见 】   》  第二十六条【 , 规章发《布后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起草?司局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通【报评议?的相关规定进—行通报通报的程【序,及内容应当》符合质检总局—关于通报、》评议、咨询的工作】规,则   !  起?草司局?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考虑《必,要时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  :第二十七《条  法规司经认真!研究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与起草!司局充?分协商后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局务会审】议稿和对规》章草案的说》明经质检《总局各单位复—核后提请《质,检总局局务会议【。。进行审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