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 查《
—
? ?第二十条 —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 , : (一—)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等相抵触】;,
》
? , (—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
:
】 ?(三)条文结—构和法律用语是【否准确;《
— — (四)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 : : :(五:)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
:
: 第二十—一条 ? 法规司《应当将规章草案审】查稿发?送质:检总局各《司局:。、省级地方质—检部:门征求意见并—。深入基层进行实际】。调查:研究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
: 第二》十二条 对—重要的规章草—案或者涉及的主要问!题有:。意见分歧的规—章草:案法规司《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充分!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
,
?
, ? 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应当?加强:与起:草司局的沟通及时】将意见反馈起草司局!起草司局修》改后应当及时反【馈法规司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补充】
】 , 规章草《案存在较大争议的法!规司应当《对不同意见》进行充分协调力【争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把争议的实质—要点:及倾向性意见上报】质检总?局决:定
】 第《二十四条 规章草!案,审查稿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后法规!司根据不同审查结】果填写规《章立法审《查意见单
》。
— ?规章草案审查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法规司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司局
【
】 (—一)立法依据不足】。的;:
,
— , , , (二)【规章起草说明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不全面、不》明确的;《
】。 —。(三)制定规—章,条件:、时机不成熟或【者没有制定》规章必要的》;
—
!(四)有关单位对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重大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
《
— 《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的】;
—
: — (:六)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或?者缺:乏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
【 《 (七)—。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
《 第二—十五:条 ?规,章草:案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司应当及!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应予以公布
!
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可【以再次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意见
?
《
, 《第二十六条 【规章发布后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起草司局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通报评议的相关规!定进行通报通报的程!序及内容应当符合】质检总局关》于通报、《。评议、咨询》的,工作规则
】
《 , 起:草司局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考虑必要时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 , 第?二十:七条 《法规司经《认真研?究,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与,起草司局充》分协商后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局《务,会审议稿和对规章】草案的说明经质【检总局各单位复核】后提请?质检总局局务会【议进行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