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 查
?
【 《第二十条 —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
【 (一)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等?相抵触;
【
《 (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
— ? :(三)条《文结构和法律用语是!否准确?;
】 》 (四)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
? , 》(五)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 第二十【一条 法规司【应当将规章》草案:审查:稿发送质检总—局各司局《、省级地方质—检部门征求意见并】深入基层《。进行实际《调查研?。究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 , , 第二《十二条 对重要的!规章草案或者涉【及,的主要问《题有意见《分歧:的,规章草案法规司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充分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
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应当加强【与起草司局的—沟通及时将》意,。见,。反馈起草司局起【草司局?修,。改后:应当及时反》馈法规司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补!充
?
】规章草案存在较大】争议的?法规司?应当对不同意见【进行充分协调力争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把争议《的实质要点及倾向性!意见上报质检总局决!。定
! 第二十四条 !。规章:草案:。审查稿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后法规司根》。据不同审查》结果填写规章立【。法审查意见单
】
》 规章》草案审查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法规司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司局
】
《 , (一【)立法?依据不足的;—
,
【 ? : ,(,二):规章起草说》明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不全面、不明【确的;
》
《 ? : (三)制【定规章?条,件、时机不成熟【或者没有制定—规章必要的;—
— 《 《(四:)有关单位对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重大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
《
》。 《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的;
《
》 【 (六?)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或【者缺:乏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
》
《
— (《七):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
,
】第二十?。五条 ? 规:章草案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司应】当及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应】予以公布
—。
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可以?再次:。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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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 规章?发布后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起草司局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通报评议的相关规】定进行通报》。通报的程序》及内容应当符—。合质检总局关于通报!。、评议、咨询的工作!规,则
《。
》。 起?。。。草司局?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考—虑,必要时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 第二十—七,条 法规司经【认真研究《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与起草司局充—分协商后《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局务—会审议稿和》对规章草案》的,说明经?质检总?局各单位复核后【提请:质,检,总局局务会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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