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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 查 ? 【    《第二十条  —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    【     (一)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等?相抵触; 【  《       (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    —   ?  :(三)条《文结构和法律用语是!否准确?;  】     》  (四)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   ? ,     》(五)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    第二十【一条  法规司【应当将规章》草案:审查:稿发送质检总—局各司局《、省级地方质—检部门征求意见并】深入基层《。进行实际《调查研?。究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 , ,  第二《十二条  对重要的!规章草案或者涉【及,的主要问《题有意见《分歧:的,规章草案法规司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充分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     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应当加强【与起草司局的—沟通及时将》意,。见,。反馈起草司局起【草司局?修,。改后:应当及时反》馈法规司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补!充 ?     】规章草案存在较大】争议的?法规司?应当对不同意见【进行充分协调力争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把争议《的实质要点及倾向性!意见上报质检总局决!。定   !  第二十四条  !。规章:草案:。审查稿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后法规司根》。据不同审查》结果填写规章立【。法审查意见单 】  》   规章》草案审查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法规司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司局 】   《 ,     (一【)立法?依据不足的;— ,   【   ?  : ,(,二):规章起草说》明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不全面、不明【确的; 》 《   ?  :   (三)制【定规章?条,件、时机不成熟【或者没有制定—规章必要的;— —    《    《(四:)有关单位对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重大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 《    》。    《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的; 《 》       【 (六?)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或【者缺:乏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 》 《      —   (《七):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 ,     】第二十?。五条 ? 规:章草案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司应】当及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应】予以公布 —。     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可以?再次:。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意见 — 《  :  :第二十六《条 : 规章?发布后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起草司局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通报评议的相关规】定进行通报》。通报的程序》及内容应当符—。合质检总局关于通报!。、评议、咨询的工作!规,则 《。   》。  起?。。。草司局?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考—虑,必要时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   第二十—七,条  法规司经【认真研究《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与起草司局充—分协商后《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局务—会审议稿和》对规章草案》的,说明经?质检总?局各单位复核后【提请:质,检,总局局务会议进行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