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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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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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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等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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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 (三)!条文结?构和法律用语—是,。否,准确;?
》
? , 》(四)?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 【(五)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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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法规司应当将—规章:草案审查稿发送【质检总局各司局、】省级地方《质检部门征求—意见并深《入基层进行实际调查!研究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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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对重要》的规章草案或者【涉,及的主要问题—有意见分《歧的规章《。草案:法规司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充分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
!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应当》加强与起草司—局的沟通及时将意见!反馈起草司局起草】司局修?改后应?当及时反馈法规司】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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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草案!存在较?大争议的法规司应】。当对不同意见进行充!分协调力《争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把争议的】实质要点及倾向【性意见上报质—检总局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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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规章草案审查稿【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后法规司—根,据不同审查结果填】写规章立法审查意】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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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草:案审:查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法!规司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司局
!。
, — (一《),立,法依据不足的;
!
】 (二)规章!起草说明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不全!面、不明确的;【
! , , , :(,三)制定规章条件】、,时机不成熟》或者没有制定—。。规章: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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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有关:单位:对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重大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
】
》 :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的;
】
?。。 》 (六)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或者:缺乏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
《
》 ? (七)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
—第二十五条 — 规章草《案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司应当及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应予】以公布
! ? 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可以再次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意见
! 第二十六条! 规章发布后【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起草司《局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通报评议的》相关规?定进行通报通报【的程序?及,内容应当符合质【检总局关于》通报、评议、咨【询的工?作规则
【
《 起草司》局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考虑必要时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 第二十七条 ! 法规司经认—。真研究?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与起草司局充分【协商后?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局务会审《议稿和?对规章草案的说明经!质,检总局各《单位复核后提请质检!总局局务会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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