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审! 查 ! ,    第二十条】  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 ,。      !   (一)—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等相:抵触; 【 ,     》    (》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      】 ,  (三)》条文结?构和法律用语是否】准确:; ? 《        (!四)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 :       【 (:五,)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   第二》十一条 《 法规?司应:当将规章草案审查稿!发送质检总局各司局!、省级地方质检部门!征求意见《并深入基层》进行实际调查研究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  《。   第二》十二条  对重【要,的规章草案或者涉及!的主要问题有—意见分歧的》规章草案法规—司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充分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 :  :  第二十三条 】。 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应—当加:。强与起草司局的沟】通及:时将意?。见反馈起《草司局起草司局【修改后应当及时反】馈法规司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补充 —     规【章草案?存在:较大:争议的?法规:司应当对不同意见进!行充分协调力争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把争:议,的实质要点及—倾向:性意:见上:报质检?总局决?定 —  :   第二十—四条 ? 规章草案》审查:稿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后:。法规司根据不同审查!结果:填写规章立》法审查意见单 !   》  规章草案审【查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法规司】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司】。局 【 , , ,     (一)】立,法依据不足》的;: 《        ! (二)规章—起草说?明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不全面、不明—确的; !       【 (三)制定规【章条件、时机不成熟!或者没有制定规章必!。要的; — ,        ! (四)有关—单位对?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重大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 !    《  :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的; 】 ,   ?     (六)】。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或者》缺乏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 【   《      (七)!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 》    第二十【五条  规章草案】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司应当!及,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应予以公《布  】。   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可以再次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意见 !   《  第?二十六?条  规章发—布后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起!草司局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通报评!议的:。相关规定进行通报】通报:的,程序及内容》应当符合质检总局关!于,通报:、评议、咨询—的工作规则 —    】 起草司局》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考虑?必要时?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  —  : 第二十七》条  法规司经认】真研究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与?起草:司局充分《协商后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局务会—审议稿和对》规章草案的说明经】质检总局各单位复核!后,提请质检总》局局务?。会议进行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