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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起 草 !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规章由主管司局负!责起草 !   ?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经质检总局!同意可以将》起草的规章对外【公布:征求:意见 【    《 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和: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  :   第《十五条? , 起草的《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司局应当主动协调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   《 , 起草的规》章涉及质《检总:局其他司局职责【。的,起草司局应》当与:有,关司局协《商,一致:  【   起草的规章与!贸易有?关或者可能影响贸】易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贸易?政策合规性评估【   】  起草的规章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 ,     第【。十六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  :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有—关规章?相,衔接如果原有的规】章已被新起草的规章!所代替?应当在新起草的【规章中明《确,予,以废止? ?     【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时应当同时拟写!起草说明规章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规章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 !      【 ,  (?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  《 , ,    《 (三)起草的【基本经过; 】   》。   ?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        ! (五)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   《   ?   (六)有【关方面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 《      —  (七)》开展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 》   》 ,    《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第十九】条  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司局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送法规司【作,审查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国—。内外立法资料等 ! 《  :  :修改规章的还应【当提供修改内容【对,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