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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起 草】 — :   ? 第十三条 —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规章由主》管司局负责起草 !。。    【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经质检总局同【。意可以将起》草,的规章对外公布征】求意见 【。。     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和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 ,     第!。十五条  起草的】。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司局应当》主动协?调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 》    《起草的规章涉及质】检,总局:其他司局职责的【起,草司局应《当与:有关司?局协商一致 !     起【草的:规章:与贸易有关或者【可能影响《贸易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贸易政策【合规性评估 !     起草】的规章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 ?    第十—六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有关!规章:相衔接如《果原有的规章已【被新起草的规章【所代替应当在新【起草的规章中明【确予以废止 】 ?    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时应当!同时拟?写起草说明规章【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规章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 【 ? :        (!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 《。      — , (三)起草的【基本经过; 】    —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      】   (五)—。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        ! (六)有关方面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   【      (七】)开展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 ! ,       【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  : 第十九条》  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司局!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送法?规,司作审查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国!内外立法资料—等 : ,  》  : ,修改规章的还应【当提供修改》内容对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