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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起 草 》  【   第十三条 】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规章?由主管?司局负责起草—。 ,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经质检总局同意可!以将:起草的?规章对外公布征【求意见? : , :     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和!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    【 第十五条》  起草的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司《局应当主动协调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    起草的规】章涉及质检总局其】他司:局职责的起草司【局应当与《有关司?局协商一致 — 《     起—草的规章与》。贸易有关或者—可能影响贸易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贸易【政策合规性》评估 ?   【  起草《的规章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 :     》第十六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     !第十七条 》 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有关规《章相衔接如果原【有的规章已被—。新起草的规章所【代替应当在新起草的!规章中明《确予以废止 】 , ,     》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时:应当同?时拟写起《草说明规章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规》章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    !     (—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       (三!)起草的基》本经过?。; 》    》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 :       !  (五)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       !  (六)有关方】。面,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 ?      —  (七)开展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 》    —。 ,  :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 第十九条  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司局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送法:规司作审《查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国内外立法【资料等 — :     修改规】章,。的还应?当提供修改内容【对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