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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起 草】 《 ,。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规《章由主管司局负责起!。草 ?  》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经质检总《。局同意可以将起【草的:规章对?外公布征求意见 !    【 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和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 ,  第十五条  】起草:的,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司局应【当主动协调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   起草的—规章涉及质检总【局其他?司局职责的起—草司局应当与有【关司局协《商一致 !    《。起草的规章》与贸易?有关或者可》。。能影响贸易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贸?易政策合规性评估 ! ,。 :    》 起:草的规章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 ?  : ,。 第十六条 — 规章草案》送审稿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有关!规章相衔接如果【。原有的规《章,已被新起草》的规章所代替应【。当在新起《草的规章中明确【予以废止 】   《  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时应—当同时拟写起草说明!规章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规章】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 ?    【     (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   》  :    (三)【。起草的基本经—过,; —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 ,     》   ? (五)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        】 (六)有关方【面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  —       【(七)开展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 ! :     》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第十《。九条 ? 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司,。局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送,法规司作审查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国!内外立法资料等【 》  :   修改规章的】还应当提供》修改内容对照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