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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起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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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规章由主》管司局负责起草
!。。
【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经质检总局同【。意可以将起》草,的规章对外公布征】求意见
【。。
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和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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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起草的】。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司局应当》主动协?调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
》 《起草的规章涉及质】检,总局:其他司局职责的【起,草司局应《当与:有关司?局协商一致
!
起【草的:规章:与贸易有关或者【可能影响《贸易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贸易政策【合规性评估
!
起草】的规章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
? 第十—六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有关!规章:相衔接如《果原有的规章已【被新起草的规章【所代替应当在新【起草的规章中明【确予以废止
】
? 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时应当!同时拟?写起草说明规章【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规章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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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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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起草的【基本经过;
】
—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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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
! (六)有关方面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
【 (七】)开展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
!
,
【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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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司局!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送法?规,司作审查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国!内外立法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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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修改规章的还应【当提供修改》内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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