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起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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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规章由主管司局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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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经?质检总局同》意可以将起草—的规章对外公布【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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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和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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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 起草的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司局应当!主,动协:调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 起?草的规章涉》及,质检总局其他司局】职责:的起草?司局:应当与有关司局【协商:一致:
— 起草的【规章与贸易有关【或者可能影响—贸易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贸易政策合规】性评估
! ? 起草的《。规章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 第十六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有关规章《相衔:接如果?原有的规章已被新起!。草的规章《所代替应当在新起草!。的规章中明确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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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起草规章时应【当同时拟写起草说明!规章: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规章《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
!
》 】(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
《
《 《 (三)起草的【基本经过;》。
— 《 ,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
!(五)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
— —。(六)有关方—面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
,
《 (七)!开展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
《
,
【。 ,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第十九】条 ?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司】局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送法规司作审!查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国内外立法!资料等
】
修改【规章的还《应当提供《修改内?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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