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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 项 — :  ?   第《九条  根据质【检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实际需要质检总】局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结合?本司局的《职责范?围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 ?  —   第十条—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规章名称;】 ,    】     (二)制!定规章的依据;【 :      !   (三)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    】。。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       【(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      【   (六)—规章起?草负责人; — ?      【   (《七)规章《完,成时间; 》 《       【。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   《 , ,第十:。一条  法规司对】各司:局提:出的规章立项申请汇!总研究后《拟,。订质检总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印发执】行 : ?   《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司局等 !     第十!二条  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未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而又—确有制定必》要的规章《。经起草司局商法【。规司:。并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可,以作为?补充计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