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立 项
《
】 第九条 根!据质检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实》。。际需要质检总局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结》合本司局的职—责范围?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
— 第十—条,。。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规章名称;
!
? — (:。二)制定规章的【依据;
《
】 ? (三《)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 —。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 (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 : (【六)规章起草负责】人;
《
,。
》 《 :(七:)规章完成时间;
!
?
—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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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法规司?对,各司局提出的—规章立项申请汇【总研:究后拟订质检总【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印发!执行
】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司局等《
》
, : :第十二条 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未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而又确!有制:定必要的《规章经起草司局商】法规司并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可以作为补充计】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