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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立 项 —。   【  :第九条  根据质】检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实际】需要质检总局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结合本—。司局的职责范—。围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 》     第十!条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规章名称; 】     【   ? (二)制定规章】的依据; !     》    (三)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    】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 ,      (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  :  :     (六)】规,章起草负责人;【。 —      —  :(七)?。规章完?成时:间; 《 ,      】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     第—十一条 《 法规司对各司局】提出的规章》立项:申请汇总研》究后拟订质》检总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印发执】行 》 :  :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司局等— 》     第十二】条  ?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未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而又确》有制定必《要的规章经起—草司:局商法规司》并,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可以作为补充!计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