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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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根据质【检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实际需要质检总】局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结合?本司局的《职责范?围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
?
— 第十条—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规章名称;】
,
】 (二)制!定规章的依据;【
:
! (三)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
】。。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 【(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
【 (六)—规章起?草负责人;
—
?
【 (《七)规章《完,成时间;
》
《
【。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
《 , ,第十:。一条 法规司对】各司:局提:出的规章立项申请汇!总研究后《拟,。订质检总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印发执】行
:
?
《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司局等
!
第十!二条 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未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而又—确有制定必》要的规章《。经起草司局商法【。规司:。并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可,以作为?补充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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