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立 项
第九条 根据质检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实际需要,质检总局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结合本司局的职责范围,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
第十条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名称;
(二)制定规章的依据;
(三)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六)规章起草负责人;
(七)规章完成时间;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法规司对各司局提出的规章立项申请汇总研究后,拟订质检总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印发执行。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司局等。
第十二条 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未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而又确有制定必要的规章,经起草司局商法规司并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可以作为补充计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