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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 项 《  】   第九条  根!据质检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实》。。际需要质检总局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结》合本司局的职—责范围?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 —    第十—条,。。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规章名称; !  ?      — (:。二)制定规章的【依据; 《    】   ?  (三《)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      —。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     (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  :      (【六)规章起草负责】人; 《 ,。   》    《  :(七:)规章完成时间; ! ?     —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第十一条  —法规司?对,各司局提出的—规章立项申请汇【总研:究后拟订质检总【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印发!执行 】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司局等《 》 ,  :  :第十二条  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未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而又确!有制:定必要的《规章经起草司局商】法规司并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可以作为补充计】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