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立 项
—。
【 :第九条 根据质】检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实际】需要质检总局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结合本—。司局的职责范—。围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
》
第十!条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规章名称;
】
【 ? (二)制定规章】的依据;
!
》 (三)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
】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 , (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
: : (六)】规,章起草负责人;【。
— — :(七)?。规章完?成时:间;
《
,
】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
第—十一条 《 法规司对各司局】提出的规章》立项:申请汇总研》究后拟订质》检总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印发执】行
》
: :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司局等—
》
第十二】条 ?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未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而又确》有制定必《要的规章经起—草司:局商法规司》并,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可以作为补充!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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