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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 项
【
— 第九条 根】据质检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实际需要《质检总局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结合本司局—的职:责范围?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
—
— 第《十条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规章名称】;
《
? ? ? , (二)制》定规:章,的依:据;
》
【 (三)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
《
?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 (?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 【 (六)《规章起?草负责人;》
! 》(七)?规章完?。成时:。间;
【
? ?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第十一条 法【。规,司对各司局提出的规!章立项申请》汇总研究后拟订质检!总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印发执行
【。
》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司局等》
?
【第,十二:条 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未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而又确有制定必【要的规章《经,起草司局商法规司】并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可以作为!补充计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