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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 项 !     第】九条  根》据质检?。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实际需要质】检总局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结合本—司局的职责范围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 》 :     第】十条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规章—名称; — :         !(二)制定规章【的依据; !       【  :(三)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       !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      (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        (!六)规?章,起草:负,责人;? ?     【    (七)规】章完成时间; 】  》   ?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 第十一条  【法规司对各司局【提,出的规章立项—申请汇总研究后【拟,订质检总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印发—执行  !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司《局等 》 ?    第十—二条:。  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未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而又确有】制定必要《的规章经起草—司局商法规》司并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可《以,作为:。。补充计?划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