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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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根》据质检?。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实际需要质】检总局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结合本—司局的职责范围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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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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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规章—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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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规章【的依据;
!
【 :(三)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
!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 (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 (!六)规?章,起草:负,责人;?
?
【 (七)规】章完成时间;
】
》 ?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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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法规司对各司局【提,出的规章立项—申请汇总研究后【拟,订质检总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印发—执行
!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司《局等
》
? 第十—二条:。 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未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而又确有】制定必要《的规章经起草—司局商法规》司并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可《以,作为:。。补充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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