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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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质检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修改、废止、—解释、?翻,译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质》检总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 《制定规章《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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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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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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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或者“通知”“【通告”“公》告”:
—。 第六条【 规章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述条为】基本单位在整—部规章中《连续编号《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条》文较复杂的可—以分章、节
】。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
》第七条?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 第八条【 ,。。 ,质检总局规章制定工!。作由:法规司?综合协调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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