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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   】 ,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   》  第九条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在受理《。。前或者受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第十:条 :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 (一?)复议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      !  : (二)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     【    (三)【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 ,     】   ?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   【  第?十一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应当附具该文书!或,者其复印件 !  ?   委托代—理人的?应当附具授权委【托书:   】 , 第十二条 —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   ?(一)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   《      —(,二)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  —。。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 ?     》   (四)复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的标准表!格, ?     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手写或!者打印 】     第—十,四条 ?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以邮》寄、传真或者—当面递交等方—式,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 《。 , :  :  第十五条— , 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本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      】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本规【。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通知》复议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