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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    【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第九—条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  》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在受理前或者【受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   ?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复议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   》  :  :  (二)》。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       (】三,)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      —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 ,。。     第】十一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应当附具】该文书或者其复印】件 ?    【 委托?代理人的应当附【具授权委托书 【 《     》第十二条 》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    《(一)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      !   (二)—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   ?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        ! (四?),复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 ,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 》  :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的标准—表格 》   》  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手写或者—打印 】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以邮寄、传真或者当!面递交等《。方式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 : ,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 《     》  :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本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 ?   《。 ,。  : ,。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本规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通】。知复议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