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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和参?加人: 】    第四条 】 除本规程第—五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 , (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   ? ,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专利复审、无效的程!序,性,决定不服的》; 【。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代理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  《      — ,。(五)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第五: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  :      —。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  》。      — (二)复审请求人!对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 ?     》    (三)【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 ?      —   (四)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     】    (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 :      【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     !    (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     —    (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     》  : ,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 ?        】 (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 ?     —第六条?  :依照本规《程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复议申请人 【。    【 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其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第,七条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