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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 》     第十六】条  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也可应请求听取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口头意见!  【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转?交,。有关部?。门该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当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期满《。未提出答复意见的】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 》 ,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前款【所,述书面答复意—见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  第十八条— ,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复议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程序终止 【。 》    《第十九条 》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 》 :。    第二—十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 !     第—二十一条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决定维持 !  》 ,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  :   第《二十三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以决】定由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       【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  》。。   ?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      —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   (六)出现】新证据?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合理的 ! ? ,     第—二十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 ? 《     》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    【。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程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 ,  ?       (】一)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       ! , (二?)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 ,   第二十六条 ! 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构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行政赔偿—请求进行审理在【。。行政复议决定中对赔!偿请求一《并作出决定》 :    【 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是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审,批后可以延》长期限?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  》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