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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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也—可应请求听取—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口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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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转交》有关:部门该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当【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期满未提出答复!意见的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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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前款所述书面答复】意见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 ,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复议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程序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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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
! 第二十—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
【 第《二十:一条 ?。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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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
? 第二十》三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以决定由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 ,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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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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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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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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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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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出现新证》据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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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
】。 ,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
【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程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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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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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第二十六条 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构】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行政赔偿》。请求进行审》理在行?政复议决定中—对赔偿请求一并作出!决定
【
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是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审批后可以延长!期限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
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复《议决: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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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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