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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 :    第十六【。。条  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也《可应请求听取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口【头意见 》   — ,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转交有关部门!该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当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期满!。。未提出答复意—见的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前款所述书!面答复意见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 ,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复【议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程序终止 【 , :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  !   第二十—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 —     第二十一!条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决》定维持 《   【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  第二十三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以决】定由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    》    《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   ?。 ,   ?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 :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     》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    《 ,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    (六)出】现新证据《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合理!的  】   第二十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 《  ? ,。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程?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     !    《(一)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    —     》(二)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  第?二十六条  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构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行政《赔偿请求进行审理在!行政复议决定中【对,赔偿:。。请求一并《作出:决定 《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是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审批后可以延【。长,期限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   【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 ,。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 , ,   》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