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
《
,。
第二】十八条 听证正】式,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负:责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会宣布?下列听?。证纪律
【
》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辩论和中途退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
!(二)不得喧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场
—
《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或者《未经主持人允许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
—第三十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
,
:
: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的—身份;
》
—。 ,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员、:听,证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
? ,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介绍案由—;
【 (四)不公!开举行的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说明理由;
】。
【(五)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相关》证据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和:依据;
】
《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 (七)第三!。人及其委托人陈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 :(八)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相互辩论;【。
—。 (》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进行询问;
!。
:
(十)!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协商后应当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
(一】),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到》场的:;
【 : (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与听证员协商决定中!止听证
—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补充【。证据的;
—
?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
《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 (四)听证参加人!不遵守听证》纪律听?证秩序混乱的;
!
,
:
(五【)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程序的情形】
— 第》三十三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并按?规,定重新送达听—证通知书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协商后《应当决定终止听证】
: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
:。。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
: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含3个月!)未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 (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已不—属于依本程》序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的;《
,。
?
(五】)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
【 第三十五条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经听证主持人】当场许可可以申【请证人?作证
【。
《 证人不能亲自【到场作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并当场宣—读
!。。 第?三十:六条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案由;】
?
? , (二)当【。事人、第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案件调查!人员的?姓名;
【
: :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以及—记录人的《姓名;
【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
?
》 , ,。 (六)《当事人?。、第三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
》 ,(七)证人证—言;
—
(八)!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 : (九)按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七条 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员—、听证主持人审阅】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由证人审阅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 当事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听证主《持人:签名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