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
?
第二】十八条 听证正式!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负责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会宣布下列【。听证:。纪律
《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辩论和中途退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
— (二》)不得?喧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场
—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或者未经主—持人允许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第三十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
【。。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的身?份;
!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员、听证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介—绍案由;
】
: (四)【不公开举行的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说明理由;
—
!(五)?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相关证—据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和依据?;
?
《 ?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 (七)第】。三人及其《委托:人陈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 (八)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相互辩论;
】
》 《(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进—行询问;
!
《 (十?。)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协商后【应当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 , : (:一)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到场的;》
】 (?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
《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第三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与!听证员协商决定中止!听证
】 ?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补充《证据的?;
?
,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
, :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
?
—(四:。)听证参加人不遵守!听证纪律听证秩【序,混乱的;《
! (五?)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程序的情》形,
《
第三】十三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并《按规定重《新送达?听证通?。知书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协商后应当决!定终止听证
!
《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
:。 ,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含3个月】)未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
: (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已不属—于,依本程序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的《;,
《
,
(五)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
— ?第,。三,十五条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经听【证主持人当》场许可?可以申请证人作证】
?
— 证人不能亲自【到场作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并当场》宣读
《
— 第三十六条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案由;
》
:
—(二)当事人、第】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案件调查人员的】姓名;
! ?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以及—记录人的姓名—;
:
,
》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
【
》 (六?)当事人、》第三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
【。 (:七,)证人证言;
【
【 :(,八)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
:
《 (九)按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
《。 第?三十七条 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员、听证!主持:人审阅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由证》。人审:阅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 : 当事《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听:。证主持人签名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