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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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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听证正式】。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负责:。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会宣布】下,。列听证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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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辩论和中途退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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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喧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场
【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或者未!经主持人《允许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第三十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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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的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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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员、听证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
: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介—绍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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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公开【举行:的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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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相《关证据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和依据;》
— ,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 (《七)第?三人及其委托人陈】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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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相】互辩论;
!
》(,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进行【询,问;
! : (:。。十)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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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协商后应《当,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
:
, , : (一)《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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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
《
《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与听证员协商【决定中止听证
!
: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补充证据】。的;
!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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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
《 (四)听证参【加,人不遵守《听证纪律《听证秩序混乱的【;
》
《 (五)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程》序的情形
【
— ,。第,三十:三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并按规—定重新?送达听证通知—书,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协商后应当—决定终止听证—
》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 , ,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 :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含3个】月)未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
:
》 (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已》不属于依本程序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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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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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经听证!主持人当场许可【可以申请《证人作证
】
—证人:不能亲自到场—作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并当场?宣读
【
第三【十六条 《。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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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
】 (二—)当:事人、第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案件调查】人员的?姓名;
《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以及记录!人,的,姓,名;
!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
! 《(六)当事》人、第?三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 (七)证人!证言;
! (八)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
?。 , (九)按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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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员、听【证主持人《审阅: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由证人审阅】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 当》事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听证主》持人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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