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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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听证》正式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负责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会宣布下!列听证纪律
】。。
?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辩论和中途【。退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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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喧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场
【。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或者未《经主持人允许—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 第三十条 — 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
—。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的身《份;
【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员、听!证,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介绍案【由;
【
(—四)不公开举行【的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说明理由;【
— , (五)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相关》证据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和】依据:;
》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
(七!。)第三人《及其委托《人陈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
》 (八)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相互】辩论;
》
:
(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进行询!问;
! (十)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协商后应当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 (》一)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到场的;—
》
? (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 第三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与听《证员协商决定中止听!证
】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补充《证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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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
》 (:四)听证参》加人不遵守听证纪律!听证秩序混乱的;】
《。
—(五:)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程序的情!形
】 第三十三【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并按规【定重新送达听—证通知书
【
,
,
第三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协》。商后应?当决定?终止听证
【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
: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含3个月)》未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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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已不属于依—本程序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的;
! (五—。)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
《
第三十】五条: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经听证】主持:人当:场许可可以申请证人!作证:。
! ,证人不?能亲自?到场作?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并当场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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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案由;
】
(【二)当事人、第【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案件调查人员【的姓名;
》
】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以及记录人—的姓名;
】。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
!
?
,
: ,。 (六)当事【人、第?。三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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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证人证》。言;
《
》 (《八)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
《 :(九:)按: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
? 第三》十,。七条 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员、听证》主,持人审阅《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由,证人审阅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
: 当事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听证主持人签】名,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