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 第二十八条 ! 听证?正式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负责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会宣布《下列听证纪》律
【。 :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辩论和中途退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
【 (二)不得喧【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场
】
—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或者】未经主持人允许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第,三十条 《 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
】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的:身份;
《
《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员、听证】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
: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介!绍案由;
】
—(,四)不公开》举行:的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说明》理由;
—
》 (?五):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相关?。证据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和依据;》
】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 (七)第三—人及其委托人陈【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
(八)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相互辩论;
【
?
(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进行询【问;
《
— :(十)?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协商后应当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
: :。 (一)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到—。。场的;
】
(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
》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与听证?员协:商决定中《止听证
【
: ?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补充!证据的;《。
:
?
? ,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
: , (四)听证参!。加人不遵《守听证纪律听证【秩序混乱的;—
【 (《五,)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程序【的情形
《
》 《第三:十三条 《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并按规定重【新送达听证通知书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协商后【应当决定终止—听证
【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含3个月)未—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 : :。(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已不属于依本程序】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的;
】
(五】)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
第三十】。五条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经听证主】持人当场许可可以】申请证人作证
!
,
》 证人不能亲自【到场作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并当:。。场宣读
》
?
第三【十六条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案由;
!
(二】)当事人、第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案件调查人员的【。姓名;
《。
?
,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以及记录人的】姓名;
! :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
】。
— (六)《当,事人、第三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
》 ?(七:)证人证言;
【
【 (八)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
:
,
》(九)按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
—。 第《三十七条 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员、听证主持人】审阅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由证人审阅】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
: : 当事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听!证主持人签名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