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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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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听】证正式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负责》。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会!宣布:下列:听证纪律
》。
》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辩》。论和:中途退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
【(二)不得喧—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场
!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或者》未经主持人允许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第?三十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的》身份;
】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员、听证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介绍?案由;
】
(四)不!公开举行《的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说明理》由;:
》
(五)】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相《关证据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和依:据;
》
《 :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
,
《 : (七)《第三:。。人及其委托人陈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
《
(八)】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相互辩论;】
【 , (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进行询问《。;
【 (十)【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协商后应当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 (一》)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到场的?;
《
(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第三】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与!听证员协商决—。定中:止听证
【
: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补充《证据的;
【
—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 《(,四)听证参加人【不遵:守听证纪《律听证秩序混乱【的,;
】 (五)—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程序的情形
】。。
第】三十三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并按规定重新送达听!证通知书
【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协商后应当决定终】止,。听,证
】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含3个月)未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 (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已【不属于依本》程序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的;
》
,
,
(五)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
第三十五!条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经!。听证主持人当—场许可可以申请【。证人作证
【
? : 证人《不能亲自《到,场作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并当!场,宣读
】 第三十【六,条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案由;
!
【 (二)当—。。事人、第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案件调查】人员的?姓名;?
?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以,及记录人的姓名;
!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
!
《
(—六)当事《人、第?。三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
《。 (七)证【人证言;
】
,。
(八)】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
》 ,(九)?按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七?条 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员】。、听:证主持人审阅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由证人审】阅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
当事】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听证主!持人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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