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外汇局组织。
第八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外汇局负责人指定的具体负责主持听证工作的人员。
听证员是指外汇局法制工作部门、案件检查部门、案件所涉业务管理部门各自指定的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的工作人员。
听证人员的组成应当为单数。
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
第九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权利义务平等,但听证程序由听证主持人主要负责。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是指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证人以及鉴定人、翻译、听证记录人等有关人员。
第三人是指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听证记录人是指听证主持人指定的负责记录听证活动的外汇局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一)本案调查人员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情形。
听证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但未按规定自行申请回避的,外汇局应当责令其回避。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决定;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其所在外汇局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听证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经与听证员协商,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是否允许旁听及允许旁听的人数;
(三)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终止听证;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主持听证进行,包括申辩、质证等;
(六)维护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程序的行为;
(七)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听证人员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将听证通知书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公正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以及质证的权利;
(三)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二)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并对案件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证人质证;
(四)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五)审核听证笔录。
第十六条 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外汇局要求事前报送参加听证人员的名单及身份;
(二)按时参加听证并依法举证;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程序及纪律,维护听证秩序。
第十七条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外汇局提交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听证主持人确认。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其依据,并参与质证。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知与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参加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