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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 ?  《。。   第七条 【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外汇》。局组:织 》    》 第八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 》     听证【主持人是指外—汇局负责人指定的】具体负责《主持:听证:工作的人员》 》  :   听证员是【指外汇局法制工【作部门?、案件检查》部门、案件》所涉业务管理—部门各自指定的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的工作【人员 《。 《    《听证:人员的组成应—当为单?数 【。   ? 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 ?。  —   第《九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权利义务平等【但听:。。证程序由听证主【持人:主要负责 !。     第十条 !。 ,听证参加人是指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证人以及—鉴定人、翻译、【听证记录人等有关】人员 》   》  :。第,三人是指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听证》记录人?。是指:听证主持人指定的负!责记录?听证活动的外汇【。局工作人员 【 ?     第十【一条  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     !(一:)本案调查人—员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    (二—)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 《。    —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情形 【     》听证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但》未按规定自行—。申请回避的》外汇局应当责令其】回避 》。     【第十二条 》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决定;】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其所?在外汇局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听,证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 《  :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经与听证员协商】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 (:。二)决定是否允【许旁听及允》许旁听的《人数; —   》。 , (三)《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终止听证《; 》   《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  》   (五)主持听!证进行包括申辩、质!证等; !    (六)维护!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程序:。的行为?; 》  ? ,。  (七)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 《     第十【四,条  听《证人:员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  ?  : (:一,)将听证通知书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     】(二)公《正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以及《质,证的:权,利;  !   (《三,)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  (四)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     第十】五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依法】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   ? (二)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     (三)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并对案!件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证人质证!; ? ?     (—。四)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   (五》)审核听证笔录 】 , :   《  第十六条  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     (【一):。。。按外汇局要求事【前报送参加》听,。证人员的名单及身份!; 《 ,   《  (二)按—时参加听《证并依?法举证;《 《 ,   ?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     (四【)遵守听证》程,序及纪律维护听证】秩序 】    第》十七条 《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外:汇局提?交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听证主持人确认! :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其依据并《参与:。质证:   】。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知!与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参加听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