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听证,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本程序第三条规定,应当事人请求,组织其全面表达自己对外汇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措施的意见并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法定行政行为。
第三条 外汇局作出下列重大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
(二)责令暂停经营外汇业务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三)较大数额罚没款;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前款(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对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罚没款。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外汇局组织听证等事项应当遵守本程序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有权根据本程序规定要求外汇局举行听证,不受任何个人和单位阻碍。
第六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