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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为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听证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本程序】第三条?规,定应当事人请求【组织其?全面表?达自己对外》汇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措施的】意见并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法定行政行为! 》  :  : 第三?条  外《汇局作出下列重【大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一)责《。令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 !   《  :(,二)责令暂停—经营外汇业》务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     (三)】较大数额罚》没款:; —    《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 :     【前款:(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对【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罚没款 】    —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外汇局《组织听证等事项应】当遵守本程序规定】  【 ,  第?五条  当事人有权!。根据本程序规定【要求外汇局举行【听证:不受任?何个人和《单,位阻碍 《    】 第六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