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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 ,为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  :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听证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本程序第三】条,规定应当事人—请,求组织其全》面表达自己》对外汇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措》施的:意见并?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法!定行政行为 】 ,。 ,。     》第三:条  外汇局作出】下列重大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一):。责,令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 》   【  :(,二)责?令暂停经营外—汇业务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     (三【)较大数额罚没【款; 】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     前—款(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对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罚没款 ! ?  ? ,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外汇!局组织听证等事【项应当遵《守本程序规定 !     【第五:条  当事人有权根!据本程序规》定要求外汇局—举行听证不受任【何个人和单位阻碍 ! 》    第六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