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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  :   第一条  为!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听证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本程—序第三条规》定应:当事人请求组织其全!面表达?自己对外汇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措施的意见!并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法定行政行为— ?  《   第三条—  外汇《局作:出,下列重大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一)责《令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 】 ? , ,    (二—)责令?暂停经营外汇业【务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 :     (三】)较大数额罚没【款;: 》   ?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    】 前款(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对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罚没款 】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外汇局组织!。听证等?事项应当遵守本程】序规定 】   ?  第五条 — 当事?。人有:权,根据本?程序规定要求外汇局!举行听证不受任何】个人和单《位阻碍 【    》。 第六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