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 【   ?。 ,第十一条 》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从事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并视情节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 》。。    《。 ,   (一)因【失职造成不符—合条件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   !      (【二)未准确记录【、报:告考试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试—秩,。序混乱所负责考试出!现大面?积雷同答卷的;【 《        ! (三)《。擅自变动考试开【始、结?束时间或者违—规补时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开启考试机、下】载上传考试数据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场所?启封、封装试—。卷的;? — ,    《   (四)擅自】调换监考《考场、进入其他考】场,或,者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座位?(机:位)或?者对试题内容—作解释说《明的; —    —  :。。   (五)在【考场、阅卷场—所或者保密监控室】内使:用通讯?工,具等电子《用品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 ,   【      (六】)擅自将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或》者将阅卷评分标准等!材料带出《阅卷场所《的;: 》        】 (七?)从:事命题、阅》。卷、保?密、监考等》工作的人员违—反回避规《定,。本,人或者近亲属—报名参加当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 !  ?  :     》(八)?评卷过?程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        ! ,(九)擅自》泄露:命题:、阅卷、合格标准确!定等考试《组织:实施环?节工作安《排和相?关,信息或者未经批准向!社会发布有》关考试信息的;【 《  ? ,      —(十:)其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  —  :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从事》本年度考试工作并作!出禁止其再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处》理同时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 , ,     (一【)因:严重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 】      —  (二)造成报】名人员?信息数据、》考试试题、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及考【试数:据丢失、《损毁、泄露或者使应!试人员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  —       (三!)命题?、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其他差错的》; 【   ?。。    《。 (:。四)利用考试工作便!利打击报复应试人员!或者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 》      —  (五《)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答卷、草《稿纸:以及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或者通《。过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或者安装作】弊程:序将:试题信息传出考场】的;  !       (】六)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协助!应试人?员答题或者纵容、】包庇: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考试违《纪的; 【 : ,       (七!)截留、窃取、擅】自开拆未开考—。试卷或者偷拆已【密封答卷的; ! ? ,    《   ?(八)偷换、篡【改、伪造答卷—、考场?原始:记录材料《信息或者私自变【更成绩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 ,    —   ?  (?九):。非法:出售、提供、泄【露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启用前试题!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考试工!作人员信息等—有关:。。涉密考试工》作信息的《; 》        ! ,(十)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   ?第十三?条  从事考试命】题管理?等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社会培训机构兼职!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停止其继续【从事考?试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者!建议相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 :    《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考《试,责任事故《。或者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等严重违纪问题的】考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撤销?该考区二年内—不得恢复考区设置对!存在失职或者渎职】的,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 ,   》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对存在?失职或者《渎职的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本章规定情形—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