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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从事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并视情节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 ?    《    (一)【因失职造成不符合条!件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 ! ,      —  :(二)未准》确记录?、报告考试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试《秩序混乱所负—责考试?出现:大面积?雷同答卷的》; 【       【 (三)擅自变【动考试?开始:、结束时《。间或者违规补—。时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开启考试机、—下载上传考试数据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场!所启封?、封:。装试卷的; —。 :       !  (四)擅自调】换监考考场》。、,进入其他考》场或者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座【位(机?位)或者对试题内】。容作解?释说明的; 】     【。 , ,  :(五)在《考,。场,、阅卷场所或—者保密监控室—内使用通讯工具等电!子用:品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 《。 ?。   ?      —(,六)擅自将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或者将阅卷【评分标准等材—料带出阅《卷场所的; 】       !  (七)从事【。命题、阅卷、—保密、监考等—工,作的人员违反—回避:规定本人或者近亲】属报名参加》当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 】        】(八)?评卷过程《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 :   《      (九)!擅自泄露命题、阅卷!、合:格标准确定》等考:试组织实施》环节工?作安排和相关—信息或者未经批准向!社会:发,布有关考《试信息的;》。 ? ,      【   (《十)其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从事《本年度考试》工作并作出禁—止其再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处理同时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        (!一)因严重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 】。   【      (【二)造成报名人员】信息数据、考试【试题、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及考【试数据丢失、损毁、!泄露或?者使:应试人?员,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        (!三)命?题、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其他差错!。的; 】    《    (四—)利用考试工作便】。利打击报复应试人员!或者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        (!五):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答卷、草稿!纸以及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或者通过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或者安装》作弊程序将试题【信息:传出考场的; !       ! , (六)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协助应试人》员答题或《者纵容?、包庇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考试违纪!的; 》     【   ? (七?)截:留、窃取、》擅自开拆未》开考:试卷:或者偷?拆已密封答》卷的; 】    《     》(八:)偷换、《篡改、伪造答卷【、考场原始记录材】料信:息或者私自变更【成绩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 ? ,       【(九)非法出售、】提供、泄《露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启用前试题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考试工—作人员信《息等有?关,涉密考试工作—信息的; —    【     (十)】。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  :   第十三条  !从事考试命题—管理等?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社会培训机构兼职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停止其继续从事【考,试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者!建议相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 ,。。  第十四条 【 发生?重大考试责》。任,事故:或者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等严—重违纪?问题的考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撤】销该:考区二?年内不得恢》复考区设《置对存在失》职或者?渎职的?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     第【十五:条 : 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对存—在失:职或者渎职》的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本》章规定情形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