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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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法律工作经—。历、身份及户籍【信息等骗取》报名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一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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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上,述情形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 》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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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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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电子试题答—卷页面上标明—位置填涂或者录入】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在答卷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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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擅自关》闭考试?机、大幅度调整考试!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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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考—试期间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或者交卷后》。在考场内、》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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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 》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场配】。发材料、《考试机等考试—。相关设备《的;:。
! (八【)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将试题》或,者本人答题信息记录!并带出?考场:的;
】 》 (九)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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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 (一)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或者在计算!机,化考试中使用外【接设备、安装作弊工!具、作弊程》序的:;,
】 (【二)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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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讨论》、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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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协助他人抄》袭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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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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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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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考试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考】试系统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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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施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程序或者其他—帮助行为《的;:
!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 《 (五)实施!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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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
— 第九条》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本章规定情形】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违纪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同】时将违纪违法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并【移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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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结,束后将本地考试违】纪情况和处理—。结果逐级上报司法】部备案在考试进行】过程中发《生特别严重的—考试违纪事件的【。应当立即直》报,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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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失信档!案和信用记录披【露、查询制度—。。。记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对处以—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二年内或者!终身禁止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的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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