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司法部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
监考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违纪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