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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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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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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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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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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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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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 , ?。 ,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 《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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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 ,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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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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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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