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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第一节 赔偿!范围 】 ,  :。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 ?。      —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  》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  ?   ?第十九条《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 ,   ?。 ,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    《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 ,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      —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