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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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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赔偿:范,围
!。 ?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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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 ,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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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 【。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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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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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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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
】 ,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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