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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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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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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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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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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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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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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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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
】 :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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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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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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