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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第一节 赔偿范围 !。 《 ?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 ,       !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  : ,。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  :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  :    《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 ,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 ,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    《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