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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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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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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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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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
: —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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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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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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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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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 :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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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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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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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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