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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 第!一节: 赔偿范围 】 《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   ?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  : ,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    《 ,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   ?    《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