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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 : ?第一节? 赔:偿范:围,。 , 【   ?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   《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 ,   ?  :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      —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 :    《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     》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 ,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