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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 第一节 赔偿范!围 !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  :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 《      —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     》 ,。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第十八》条 :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     !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第十九条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     【   ?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  :      —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