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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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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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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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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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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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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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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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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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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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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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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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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 ?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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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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