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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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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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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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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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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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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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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
—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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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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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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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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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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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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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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