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决定?和公布
!。
?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 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时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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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后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审议意见对草】案及其说《明进行修改后报总局!。局长签发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形?成,。送,。审稿及其说》明依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审查规?章以总局令形式公】布
?
— 规?章草案涉及对外开】放的方针性、—。政策性?、原则?性的制度设定或者调!整的:专门规范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组织及?其,活动的制《度设定或者调整的以!。及在制定过程中有】关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在正式?公布前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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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布规章的总局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序!号、名称、通过日期!、公布日期、施【行,日期:以及总局局长署名】等
《
《 第三》十一条 》总局: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公:布的规章应当—在草案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总局局!长签发后《送联合发布的部【门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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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国务院》其他部门主办并与总!局联合公布的规章由!。政策法规司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总局局—长签发
《
】 联合公《布的规?。章由总局局》长及联合《制定部门的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
— 第三十二条 ! 规章?原则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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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规:章签:署公布后7日内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规章》正式文本送总局网】站,指定栏目刊载并【按照有关规》定送国?务院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 , 政策法规【司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发言人等形》式对规章的制定背景!、起草情况、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避免或【者回应误解误读【情况:。并主:动收集社《会舆情进行》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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