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起!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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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
《。
》 , ,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总局局长担!任工作小组的—组长、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并配备必《要的资金原则上应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
》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总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工作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专家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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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发展、监管、服务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借鉴国内外—成熟:立法经?验保障?立法草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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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规章原—则上不再《重,复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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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立法草案应当!符合立法用语、形】式和技术规》范框架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清楚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播电视《系统从业主体—。、行业协《会、:商会、行《政相对人等》方面:意见
【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论证咨】询;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事项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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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突出矛盾解】决、重大《。制度调整《。。的或者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等?问题的或者可—能在:国内外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报总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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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总:局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该!部门: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
】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拟定解决方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国《。务院:决定
【
第二十一!。。条 :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形成》起草:说明
!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立法《的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 ? (二—)立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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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起草—过程;?
?
《 【(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
》 (》五)征求、协调【意见:情况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取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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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
】
《 》(七)起草部门【的初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
》 —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 起草说明应当附具!有关:材料包括《意见汇?。总、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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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其他部【门负责规章起草的】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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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
《 — ,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
】 (二?)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
《 ? ?(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
《
】 (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要求!特别是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情况】;
【。 《 (五)是否!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有效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
!。 》。 (六)》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
?
— : ? , (七)是否—存在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 , (八)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的:意,见合:理调整行政相对【人和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九)?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
》 , ? (十)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
: : 第二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
,
? 《 (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
】 (二)起草工】作或者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第二十?五条 《起草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或者审》查规章?送审稿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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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进行论证咨询
【
【 规章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听证的政策》法规司报总局领导批!准后依法举》行听证会
》
— 第二十—七条: 对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总【。局领导协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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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审查情况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 法律》、行政法规和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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