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 建标库

第三章起草、审查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总局局长担任。工作小组的组长、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并配备必要的资金。原则上应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总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工作,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六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发展、监管、服务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借鉴国内外成熟立法经验,保障立法草案质量。

    起草规章,原则上不再重复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立法草案应当符合立法用语、形式和技术规范,框架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清楚,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播电视系统从业主体、行业协会、商会、行政相对人等方面意见。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论证咨询;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事项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突出矛盾解决、重大制度调整的,或者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等问题的,或者可能在国内外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报总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总局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该部门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拟定解决方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国务院决定。

    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形成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立法依据;

        (三)起草过程;

        (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五)征求、协调意见情况,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取舍理由;

        (六)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

        (七)起草部门的初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起草说明应当附具有关材料,包括意见汇总、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其他部门负责规章起草的,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要求,特别是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情况;

        (五)是否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有效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八)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的意见,合理调整行政相对人和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九)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十)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起草工作或者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起草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或者审查规章送审稿,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

    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进行论证咨询。

    规章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听证的,政策法规司报总局领导批准后,依法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七条  对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总局领导协调、决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审查情况,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法律、行政法规和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