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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起草、审查【 】 ,  :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 【 : ,   ?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总局局长—担,任工作?小组的组长、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并,。配,备必要的资金原【。则上应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 ? :    《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总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工作《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专家组织—起草 》。。 :    《。 第十六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发》。展、监管、》服务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借鉴国内外成熟!立法:经验保障立法草案质!量   !  起草规》章原则?上不再重复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    — 第十七条  立】法草案应当符—合立法用语、形式和!技,术规范框《架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清楚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    】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播电《视系统从业主体、行!业协会、商会、行政!。相对人等方面意见】 —。  :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论证咨询—;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事—项,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 !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突出矛盾解【。决、:重大制?度调整的《或者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等问题的!或者可能在国内外】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报总《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  ?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总局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该部门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 》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拟定解】决方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国务院决定 ! :    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形!成起草说明 — 》   ?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 (一)立法—的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 :   ?     》 ,。(,二):立法依据; — 》       【 (三)起草—过程:;, ? ?       【 (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    —  : ,  (五)》征求、协调意见情况!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取舍理由; —     !    (》六)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 :  —     》  (七)起—草部门的《初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     !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 ,  :  起草说明—应当附具有》关材料包括意见汇】总、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     第【二,十二:。条  其《他部门负《责规章起草》的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  :  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 : : ,。 , ,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  ?    《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 ,        】 (二)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   ?    (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      —  (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要求特别是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情况; 【      !   (五)是【否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有效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 》  :      — (六)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 ?   【  :  :  (七)是否存在!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     —    (八)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的意见合—理调:整行政相对人和【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    (九—),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 ,  《       【(十)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 《。     第二【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  》    《 ,  (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 :    》     (二【)起草工作或—。者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    》 第二十五条—  :起草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或者【审查规章送审稿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 【    》 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进行论证咨】询  】 ,  规章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听证—的政策法规》司,。报总局领导批准【后依法举行听证会】   】  第二十七—条  对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总】局领导协调、决定】  【 ,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审查情况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  法律、行—政法规和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