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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起—草、审查 ! ?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 【    【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总局!局长担任工》。作小组的组长、【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并配备必—要的资金原则上【应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   !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总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工》作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专家组织】起草 ? ,。     第!十六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发,展、监管、》服,。务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借鉴国内外】成,。熟立法经《验,保障:立法草案质量— 《     起草规!章原则?上不再重复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 :     【第十:七条  立法草案】应当符合立法用【语、形?式和技术《规范框?架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清楚】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   ?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播电视系统从—业主:体、行?业协:会、商会、行政相】对人等方面意—见 ?   —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论证咨《询;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事—项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 》 :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突出矛盾【解决、重大制度调整!的或者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等问题—。的或:者可能在国内—外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报总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 ?。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总局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该部《门,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 —  : , 第二十条 —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拟定解决方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国务院!决定 】。    第二十【一条 ?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形成起草】说明 【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立法的?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      (【二)立法依据—; 《 , , ,  :    《  (三)起—草过程; !         !(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   —      (【五):征求、协调意见情】况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取】舍理由?;,   】    《  (?六)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 ?    【     》(七)起草》部门的初《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     】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  起草说明应【当附具有关材—料包括意见汇总、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 第二十二条  】其他部?门负责?规章起草的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  :   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 ,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     》。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    —  :   (二)—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    《。 ,    (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 ?        ! (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要《求特别是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情况; !        ! (:五)是?否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有效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 】       【  (六《)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 】 ,       【 (七)是》否存在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     】  :  (八)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的意见】合理:调整:行政相对人和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     (九【)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     】    (十)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 《    《 第:二,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         !(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    》 ,    (二—)起草工作或者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第!二十五条  —起草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或者审查规章】送审稿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   】  :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进行】论证咨询《 , , 《    规》章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听】证的政策法规—司报总?局领导批《准后依法举行听证】会, 《    》 第:二,十七条  对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总局领导协调、!决定 —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审查:情况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 ,    《法律、行政法—规和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