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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起草、审查】 【    《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 —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总局【局长担任《工作小组的组长、】。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并配】备必要?的资金原则上应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    !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总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工作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专家?组织起草 !   ?  第?十六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发展《、监管、《服务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借鉴国内外】成熟:立法经验保障立【法草案?质量: —。    起草—规章原则上不—再重复?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 《    《。 第十七《条 : ,立,法草案应当符—合立法?用语、形《式和技术规范框架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清楚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播【电视系统从业—主体、行业协—会、:商会、行政相对人等!方,面意见 — ?  :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论证咨询;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事项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 《 :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突出矛盾解决、重】大制度调整》的或者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等问:题的或?者,可能在国内外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报—总,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 : ,。。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总局—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该部门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 】    》。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拟定解决】。方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国务院决《定 》     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形成】起草说明 】。 ,  :。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立法的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      【  : (二)《立,法依据?; ?     】    (》三)起草《过程:;,   】      —(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      —  (五)征求、】协调意见情况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取舍理!由; 】        (!六)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 】    》     (七)】起草部门的》初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    《 起草说明应当【附,具有关材《。料包:括意见汇总、—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 ,     第二十】二,条,。  :其他部门负责规【章起草的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 ,  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 ,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      !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 ?        】(二:。)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    — ,   ?。。 ,(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   ?   ?  (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要求—特别是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情况; 【   【    《  (五)是否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有效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    !。    《 (六)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 — ,  ?    《   (七)是【否存在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    —     (八)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的意见合理调!整行政相对》人和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   (九》)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 《  :    《   (十)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   ? 第二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 ?  ?      — (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 ,     】  :  (?二)起草工》作或者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 第:二,十五条?  起草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或者!审查规?章送审稿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 【   ?  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进行—论,证,咨询 —     规章】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听证的《政策法规司》报,总局领导批准后依】法举行听证会 !  《   第二》。十七条  对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总局领》导协调、《决定 》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审查情《况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    《法律、行政法规【和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