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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起草、审查 【 :   —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 !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总《局局:长担任工作小组【。的组长、《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并配备!必要的资金原则上应!。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    !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总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工作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专家组织起草 】     第!十六条 《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发—展,、监管?、服务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借鉴国内外成【熟,立法经?验保障立法草案质量! ,     !起草规章原则上不再!重复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    第十七【条 : 立法草案应当符合!立法用语、》形式和技《术规范框《架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清楚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播电视】系统从业主体、行业!协会、商会、行政相!对人等方《面意见 【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论证咨询;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事项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 :  —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突《出矛盾解决、—重大制度《调整的或者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等问》题的或者可》能在国内外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报总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 :   ?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总局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该部门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  !   ?。第二十?条 :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拟定解决方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国务院决定 】 》    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形成起草】说明:   】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立法《的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    】  :   (二)—立法依据; !。 ,         !(三)起《草过程?; 【     》   (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   —    《 , (五?)征求、协调意【见情况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取舍:。理由; 】        】 (六)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 》     —。    (七)起】草部门的初》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 ,  》    《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  起草说明—应当附?具有:关材料包括意见汇】总、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     【第二十二条》  :其,他部门负责》规,章起草的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  《。   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 ,    —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 : ,  :   ?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 ?     》    (二)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    《 ,    (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  — ,      (【。。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要求特别是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情况;?   】    《  (五)是否【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有效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 : :      【   (六)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 】       】  (七)是否存】在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    《  : (八?)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的意见合理调整【。行政相对人和—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    《     (九)】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 : ,    《     (—十)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  》       (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   【 ,   ?  (二)》起草:工作或者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第二十五条 — 起:草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或者审查规【章送审?稿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 【    】 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进行】。论证咨询 【。     【规章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听证【的政策法《规司报总局领导【批准:后依法举行听—证会 —     第二】十七条 《 对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总局?领导协调、决定 】 ?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审查情《况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 ,     法律【、行:政法规和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