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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起—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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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
】 :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总局局长担任【工作小组的》组长、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并配备必要的—资金原则《上,。应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
! :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总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工作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专家组?织,起,草
【 第》十六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发展、《监管、服务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借鉴国】内外成熟立法经验保!障立法草案》质,量
! , 起草规章原则【上不再重《复,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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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立法草案应》当符合立法》用语、形式和技术】规范框架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清楚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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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播【电,视,系统从业《主体、行业协会、】。商会、行《。政相对人等方—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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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论证咨!询;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事项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
【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突出?矛盾解决、重—大制度调《整的:或者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等?问题的或者可能【在国内外《。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报总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 ?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总局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该部门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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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拟定解!决方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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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形成—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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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立法的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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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立法】依,。据;:
! , , (三)起草过!程;
】 《 (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
【 (五)】征求、协《调意见情况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取《舍,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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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
— : ? (七)起草部!门的初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
! :。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 《起草说明应当—附具有关材料包括】意见汇总、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
第二十二!条 ?其他部门《负责规章起草的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 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
第二!十三条 《 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
【 ,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
,
! (二)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
】 , (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
》 (【。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要求—特别是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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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是否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有效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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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
! (!七):是否存在《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
? : (【八,)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的意见合》理调整行政相对人和!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 (】九)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
! (十—)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
》。 , , (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
】 (二)《起草工作或者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第二十五条 ! 起草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或《者审查规章》送审:稿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
】 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进行《论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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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听证的政策法规司!报总局领导批准后依!法举行听证会—
】 :第,。二十七条 对【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总局【领,导协调、《决,定
】 第《二十:八条 ? 根据审查情况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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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政法规和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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