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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  】   ?。第三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在》规章公布后 —30 日内》依法:向国务院办理备【案,手续 ? ? :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要求【就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提出解—释意见或者总局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总局领》导,。签发后报该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   《  第三《十六条  行政工】作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初稿《经政策法规司—审查报总局领导同意!后以总局发》文形式公《布必要时可》以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 ,    》 ,第三十七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局负责解释!。  【      —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   《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 》    第三十八条!  :规章解释由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提出!意见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公布 !  —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 》 ,   ?第三十九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汇编:工,作, , :  《   第四十条 】 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解释、修改、废】。止规章的重要—参考 —。 :    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总局有关部门—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规章!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解释、修改、废】止,相,关规章 《    】 第四十一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作出相应!。。修改:的; 《      !。   (二》)基于政策》。或者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调整相—关内容的《; 《       !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不一致》的; —   《      (【四)其他应》予修改的情》形 《 ,    》 第:四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 ?     》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废止或者《修改立法依据缺失】的; 】     》   (二)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   —    《  (三)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   【    《  (四《)对同?。一事:项已做出新》规定的; — 《        (!五)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   】  第四十三—条  规章清理结果!应当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 :    《规,章,清,理、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     】第四十?四条  规章文本】的外:文,翻译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组织》 》 ,    规》章公布后30日内起!草部门?应当将外文》译本送审稿》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报总局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规章:以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