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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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在规章》公布后 30— 日:。内,依法向国务院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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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要求就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提出解》释意见或者》总局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总局领【导签发后报该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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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行政【工作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初,稿经政策法规司【审查:报总局领《导同意?后以总局发文形式】公布必要时可以【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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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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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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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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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规章解释由!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提出意见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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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 第三十九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汇编工作】
》
》第四十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解释!、修改、废止规章的!重要参考《。
— 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总》局,有关部门《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规章》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解释、》修改、废止相—。关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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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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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作?出相应?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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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基?于政策或者》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调整相关内》容的;
》
【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不一致的;
!
? 》。 (四《),其他应予《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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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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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废止或—。者,修改立法依》据缺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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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
】。 (三)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
?。
, 《 ? (四)对同一事项!。。已做出新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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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
】 第四十三条】 规章清理结果】应当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
》 规章清理、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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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规章文【本的:外文翻译《。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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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公布:后3:0日内起草部门【应当将外文》译本送审《稿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报总》局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规章以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