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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
—。 ? ,第三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在规章—公布后 《30 日内依法向国!务,院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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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要求就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提出解释意见或者总!局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总局领导签】。发后报该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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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行政!工作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初?稿经:。政策法规司审查报】总局领导同》意后以?总局:发文形式《公布必要时可以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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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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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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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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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规章】解释由?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提出意【见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公布
!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
】第三十九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汇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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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 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解释、修改—、废止规《章的重要《参,考,
,
【 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总局有《关部门?。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规章?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解释?、修改、废止相关】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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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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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作出相》应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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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基—于政策或者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调整】相关内容的;
】
!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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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应予》修改的情形》
! 第四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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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废止或者修】改立法依《据缺失?的;
! 》 , (二)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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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
】 (四)】对同一事项已做出新!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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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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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规章清理结果应【当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 , 规章清理【、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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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 规章文本的外【文翻译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组织
【。
规—章公布后30—日内起草部门—应当将外文》译本送审稿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报总局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规章以?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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