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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 , 《  :  第三《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在规》。章公布后 30 日!内依法向国务院【。办理备案手续 】 ,   》。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要求就】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提出解【释意见或者》总,局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总局领导【签发后报该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 》    第三十【六条  《。行政工作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初稿经政策法【规司审查报》总,局领:。导,同意后以总局发【。文形式公布必要【时可以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   【  第三《十七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局负?责解释 !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 :。     —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   》  第?三十:八条  规》。章解释由《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提出意见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公布 【 ,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    】 第三十九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汇编工作 !   【  第四十条 【 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解释、?修改、?废,止规章的重要参考】 《     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总局有关部》门,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规章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解,释,、修改、废止—相关规章 【 :    《 第四十一》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 :      】 ,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作出《相应修改的;—    !。 ,    (二)基】于,。政策或者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调—整相关内容》的;:  【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不一致的【; 》  ?       (四!)其他应予修改的】情形 】    第》。四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    —  : ,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废止或《者修改立法依据缺】。失的; 《   【 ,。     (二【)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   《    《  (三《)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 》       【 (四)对同一事项!已做:。出新规定的; !       !  (五)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 !     第【四十三条  规章】清理结果《应当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    — 规章清理、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    【 第四?。十,四条  规》章文本?的外文翻译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组,织 ? ,  《  : 规:章公布后30—。日内起草部门应当将!外,文译本送审稿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报总局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规,章以: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