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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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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在》规章公布后 —30 日内》依法:向国务院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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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要求【就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提出解—释意见或者总局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总局领》导,。签发后报该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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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行政工】作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初稿《经政策法规司—审查报总局领导同意!后以总局发》文形式公《布必要时可》以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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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局负责解释!。
【 —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
《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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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规章解释由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提出!意见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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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
》 , ?第三十九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汇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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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 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解释、修改、废】。止规章的重要—参考
—。
: 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总局有关部门—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规章!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解释、修改、废】止,相,关规章
《
】 第四十一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作出相应!。。修改:的;
《
!。 (二》)基于政策》。或者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调整相—关内容的《;
《
!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不一致》的;
—
《 (【四)其他应》予修改的情》形
《
,
》 第:四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
? 》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废止或者《修改立法依据缺失】的;
】 》 (二)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
— 《 (三)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
【 《 (四《)对同?。一事:项已做出新》规定的;
—
《 (!五)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
】 第四十三—条 规章清理结果!应当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
: 《规,章,清,理、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
】第四十?四条 规章文本】的外:文,翻译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组织》
》
, 规》章公布后30日内起!草部门?应当将外文》译本送审稿》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报总局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规章:以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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