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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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在规章公布后 30! 日内依法向国务】院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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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要!求就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提出解释意—见或者总《局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总局领导签发【后报该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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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 行!。政工作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初稿!经政:策法规司审》查报总?。局领导同意后—以总:局发文形式公—布必要时《可以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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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局负责《解释
】 , ,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 ?。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 第《三十八条 》 规章解释由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提出意见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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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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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 政策法《规司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汇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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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解释、修改、】。废止规章的重要【参考
】 , : 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总局有关】部门: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规《章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解释、修改、废止】相关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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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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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作出相应》。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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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基于?政策或者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调整相—关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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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不一》致,的;
】 】(四)其他应予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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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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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废止或【者修改立法依据缺】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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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
—。 : :(三)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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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对同一事项已做】出新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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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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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规章:清理:结果应当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 规章清理】、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 , ?第四十四条》 规章文本的外文!。翻译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组?织
! 规?。章公布后30日内起!草部门应当将—外,文译本送审稿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报总局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规章—以,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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