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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 》     第【三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在规章》公布后 30— 日:。内,依法向国务院办理备!案手:续 ? , ,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要求就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提出解》释意见或者》总局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总局领【导签发后报该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     第三【十六条  行政【工作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初,稿经政策法规司【审查:报总局领《导同意?后以总局发文形式】公布必要时可以【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 , 《    《。第三:十七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局负责《解释 《  》  :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      】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  》   第三十—八条  规章解释由!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提出意见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公》布 《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    第三十九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汇编工作】 》     》第四十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解释!、修改、废止规章的!重要参考《。 —    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总》局,有关部门《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规章》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解释、》修改、废止相—。关规章 【     第【四十一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        !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作?出相应?修,。改的; 】 ,    《    《(,二)基?于政策或者》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调整相关内》容的; 》    【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不一致的; !  ?     》。  (四《),其他应予《修改的情形 【     第!四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    》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废止或—。者,修改立法依》据缺失的; 【 :    》    《 (:。二)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        】。 (三)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 ?。 ,    《   ? (四)对同一事项!。。已做出新规定的【; : 》   ?     (五)】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  】   第四十三条】  规章清理结果】应当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   》  规章清理、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 ,。  :。   第四十—。四条  规章文【本的:外文翻译《。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组】织 :    】。 规章?。公布:后3:0日内起草部门【应当将外文》译本送审《稿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报总》局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规章以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