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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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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在规章公布后 3】0 日内依法—向,国务院?办理:。备案手?续
《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要求【就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提出解释意见—。或者总局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总局领!导签发后报该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
《 《第,三十六?条 :。 ,行政工作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初稿经政策法!规司审查报总局领】导同意后以总局发】文形式公《布必:要时可以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
— 第?三十七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局》负责解释
】。
【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 【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
,
,
: , 第三十八条【 规章解》释由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提出!意见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公布
!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
【第三十九《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汇编工《作
?
【 第四十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解,释、修改、废止【规章的重要参考【
! 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总局有关!部门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规章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解释、【修改、废止相关规】章
! 第四十》一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
】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作出相应修改!的;
》。
?。 , 》。。 (二)基于【。政策或者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调【整相关内容的;
!。
》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不一致的;
!
【 ?(四)其他应予【。修改的情形》
:。
第!四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 , 《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废止或者修改】立法依据缺失的;
!
】 ? :(二)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 , , : ? (三)《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
【 (四》)对同一事项已【做出新规定》的;
》
:
, , 【(五)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
【
第】四,十三:条, 规章清理结果】应当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 规章清理】、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 第?四十:四,条 规《章文本的外文翻译】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组织?
》
规章公】布后30日》内起草部门》应当将外文译—本送:审稿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报总?局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规章以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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