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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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在规》。章公布后 30 日!内依法向国务院【。办理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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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要求就】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提出解【释意见或者》总,局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总局领导【签发后报该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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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行政工作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初稿经政策法【规司审查报》总,局领:。导,同意后以总局发【。文形式公布必要【时可以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
【 第三《十七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局负?责解释
!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
:。
—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
》 第?三十:八条 规》。章解释由《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提出意见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公布
【
,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
】 第三十九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汇编工作
!
【 第四十条 【 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解释、?修改、?废,止规章的重要参考】
《
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总局有关部》门,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规章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解,释,、修改、废止—相关规章
【
:
《 第四十一》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
:
】 ,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作出《相应修改的;—
!。 , (二)基】于,。政策或者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调—整相关内容》的;:
【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不一致的【;
》
? (四!)其他应予修改的】情形
】 第》。四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
— : ,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废止或《者修改立法依据缺】。失的;
《
【 ,。 (二【)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
《 《 (三《)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
》 【 (四)对同一事项!已做:。出新规定的;
!
! (五)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
!
第【四十三条 规章】清理结果《应当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
— 规章清理、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
【 第四?。十,四条 规》章文本?的外文翻译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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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章公布后30—。日内起草部门应当将!外,文译本送审稿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报总局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规,章以: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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