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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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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立【法工:作,安排和宣传文—化,领域立法规划立【足于为?依法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推动制度!创新引领广》播电视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紧紧:围绕总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组织!编制中长《期立法规划》报总: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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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司根据中长期立!法规划?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总局年度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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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政,策法规司《在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向总局其】他部门征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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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局其—他,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能!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分工紧密结》合总局党组年度重点!工作按照要求的形式!和期限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涉及两个以!上总:。局部门职责的由所】有关:。联,部门共?同报送立项建议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的,提出立项建》议的总?局部门?。。应当在事前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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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时政策法规司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社会《公开征集立》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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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立?法项目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
! 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当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
— 在《。总局: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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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
【
》 (二)!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 (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
】 ? (四)属于】其他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命!令的
【
: , 第九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拟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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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立法的必要性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等立法依据以—及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
》 : ,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如:。需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说明设定该》项措施的《必要性、法律依【据,及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
】
,
— ? (四)起—草部门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
》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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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对立】。。项建议进行评估论】证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提出予以立项或者不!予立项的《意见
【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编制完成】总局年?度立法计划后应当】。将计划及《其说明报总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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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年度立法计划—包括以下两》类立法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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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档项目指调研论证!充,分、立法条件成【熟、:立法草案已》经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查、可以在计划年度!内提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的项目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应当在—计,划年:度内提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的项】目;
【
, ? (—二)二档项目—指尚:需进一步调研—论证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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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立法?项目的起草负责【部门和工《作时限法律》、行政法规和总【局局长交办》的规章由政策—法规司组织》起草其他《规章根据职责分【工确定?相应起草《部门;不能确定起草!部门的由总局局【长指定
【
《 , 第十三条 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计,划执行;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计划!实施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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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立法计》划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认为【需要调整个别立法项!目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要求向政策【法规司提出调整建】议由政策法规—司审核后报总局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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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立项》申请:符合有关要求的经总!局局:长批准后《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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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等事项的由提!出立项申请的总【局部门或者政策法规!司报总局《局长批准后报国务】院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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