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建标库

第十三章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

    第六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第六十七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八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